1.【信赖利益保护原则】(1)适用要件:一是存在信赖基础,即行政机关作出了相对人赖以产生信任的授益行政行为;二是有信赖利益,即相对人因为信赖而实施了相应的行为.而因为实施了该行为产生了可评估的利益或承受了相应的负担;三是有正当的信赖.信赖的发生出于相对人的善意且无过错。(2)保护方式,能不撤销、废止,则不撤销、废止,但如果因法定事由需要撤销、废止或变更,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
2.【合法行政原则】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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