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房地产买卖过程中定金能退吗? 购房人小牛与开放商签订了《认购协议书》,约定小牛购买一套房屋,《认购协议书》约定小牛应当向开发商交纳定金15万,并于签订认购书后十五日内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若未在约定时间内签订,则定金不予返还。签订《认购协议书》时,购房人小牛和销售人员说购买房屋用于办餐饮,销售人员口头承诺书可以达到办餐饮的目的。但是,当双方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时,小牛要求将用于餐饮的内容作为合同条款列入预售合同中,但是开发商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致使预售合同未能签订。为了退回定金,小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定金15万。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是否具有违约过错行为,是本案定金应否予以退还的关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所购房屋是用于餐饮经营,其要求被告在合同中注明房屋用途无明显不当,被告在无法定义务的情况下,拒绝做出书面承诺亦无不当,但其拒绝行为可能对原告实现购房经营的合同母的造成妨碍,故双方未能订立购房合同,原告并无责任与过错。现其因合同未订立要求被告返还定金15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定金不仅可以起到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且还可以作为合同的担保,以保证合同的履行,此外还具有惩罚性。定金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以书面形式,不能超过合同标的的20%,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仅签订书面定金合同但未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不生效。
但是当买卖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能协商一致,导致合同无法签订的并非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这种情况下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双倍退还或者定金没收,而应该使用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订金不等于定金,诚意金也不等于定金,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中“约定定金性质”包括当事人还必须明确约定如不按约履行,给付一方将物权要求返还,收受一方将双倍返还。
律师建议:
1、购房时,可以不签认购协议书,不交纳定金,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
2、签订《认购协议书》,交纳定金前,仔细研究阅读条款内容,通过修改条款或者补充条款的方式将购房者的一员写入认购书。
3、做好谈判是的记录或者录音录像工作,注意保存固定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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