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小区受到不明抛掷物、坠落物侵害的责任主体追究,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就是说,物业公司或建筑物管理人,如果没有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那就要对其管理对象发生的抛掷物、坠落物致人伤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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