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妈,58岁,盐城人士。今年四月路遇一工地望一砖堆,思家中前院有需便趁无人看守之际偷拾二十块以电动三轮载至家中。此后连续一月不间断抓此“漏洞”共得砖276块。最后一次“取”砖被工人发觉且报警、尾随回家人赃俱获。
后警方统计,大妈行窃十次、案值1000余元。大妈因小失大、捶胸顿足、悔不当初——涉嫌盗窃罪而面临刑事指控与牢狱之灾。
时多人不解,盗276块砖、案值1000元竟可涉嫌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早有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知,大妈归罪之原因不单在于数额“较大”(实践中金额“较大”之标准为1000至3000视各地经济水平而定)且构成“多次”(三次及以上为“多次”)之要件。通俗而言,倘若大妈盗窃砖之案值不到一千,亦或因为达到“多次”作案之构成要件而涉嫌犯罪。
可见,不可因一时贪心而失前足,更不可因认定轻微违法不是犯罪而频频试错法治底线。
话虽如此,不知各位看官对此案看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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