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杨某与上海某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苏州某单位工作,如今,他已经在这家单位工作了五年。令杨某感到不平的是,五年来从未休过带薪年休假,多次找上海的派遣公司和苏州的工作单位后,双方每次都互相推诿,就是不予安排。那么,杨某的带薪年休假到底应由谁来负责,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
案例解析: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假休假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杨某虽然是派遣工,但据上述规定,他有权利享受与正式工相同的待遇。
那么,杨某的带薪年休假权利该向谁争取呢?我们认为,杨某应当同时向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提出这一要求。《企业职工带薪年假休假实施办法》第14条中规定“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所以,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共同协商安排被派遣劳动者的休假事宜。尤其是派遣单位,作为与被派遣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主体单位,应在这方面承担主要的责任。
当然,为了避免发生劳动纠纷时出现责任归属不明,劳务派遣单位在与用工单位在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时,也可对具体条款做出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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