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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拍摄影片合同法定解除权之(一)——迟延支付影片投资款,受害方

合作拍摄影片合同法定解除权之(一)——迟延支付影片投资款,受害方

作者: 汐溟版权律师 | 来源:发表于2019-06-11 11:56 被阅读0次

                                                                                     【原创】文/汐溟

    履行迟延是合同法定解除权发生事由之一。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具体分析,其构成要件有四:第一,当事人的履约行为要产生迟延履行,须有违约行为发生;第二,履行迟延的合同义务对象是合同的主要债务,并非对所有义务的违反都可成立,合同次要义务及附随义务的违反不在其列;第三,非违约一方当事人有催告行为,履行了催告程序;第四,收到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违约当事人仍未履行。该四个构成要件同时具备,方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在该四个构成要件中,理解起来较为抽象、需要仔细判断的是主要债务,其次是履行迟延。具体到电影行业,笔者认为,在合作创作影片合同中,投资方迟延支付投资款,受害方经催告后若投资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结合构成要件,下文逐一分析。

    首先,影片投资合同中,投资方支付投资款的义务应属合同主要债务。对主要债务的认定,其标准较为复杂。根据债法基本理论,所言之债,系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得请求给付的一方享有债权,为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给付,指债之关系上特定人间得请求的行为或不作为。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构成债之关系的义务群。(参见王泽鉴著《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其中,主给付义务是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是合同固有、必备的义务,能够决定合同目的。若欠缺该义务,不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而且会导致交易不完整。主给付义务属于合同内在的规定性。在合作创作影片合同中,投资方投资目的是获取影片收益,通过分享票房或利润而受益,所要付出的对价是支付投资款,无投资则无收益,支付投资款的义务对合同目的实现有决定性意义。换言之,若投资方在履约中未支付投资款,即使合同未被解除,其也无权要求分配影片收益。因此,在影片投资关系之债中,投资方支付投资款为其主要债务。

    其次,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也具备履行的可能,却致履行期限徒过、届满时未履行。其中,认定履行期限届满是判断是否迟延的关键。履行期限分三种:确定的期限,如在2020年1月1日之前支付投资款,超过该日未支付,即表明逾期迟延;不确定期限,以未来不确定的事实为确定期限的条件,如约定某导演同意担任影片监制、签订影片监制聘用合同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投资款,导演是否担任监制是不确定事实,该事实确定后才起算履行期限;期限不明确,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期限,也无法从法律、交易习惯、合同性质等因素中推知,此种情形无法直接准确判断期限届满的时间。于此情形,债权人随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此种要求即同催告,催告中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超出该时间仍未履行,则表明期限届满。在合作创作影片合同中,三种期限的确定类型均有,但出现最多的当属确定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对投资款的支付时间、进度及方式一般都会有较为明确的约定。在约定的时间内投资方未支付投资款即成立迟延履行。

    最后,催告系非违约当事人的义务,通常催告中会设定履行期限,如在见函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投资款等,该期限通常即为合理期限,该期限的截止日即为履行期限届满的时间,逾期未支付即构成迟延履行。

    司法实践中,北京X硕华美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天津X影浦江影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民终2682号民事判决书)较完整的体现了投资方迟延支付投资款,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的裁判规则。该案中,在涉案的《电视剧<最后的武林>联合投资摄制合同书》中,明确约定了投资方的投资款支付时间,但至届满时投资方却未支付,当事人于是向法院诉请解除合同。法院认为:合同约定:乙方(投资方)投资即人民币4200万元,实际所得股份为25%、付款时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投入投资额的40%。上述合同签订后,天津X影浦江有限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出资义务,天津X影浦江影视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北京X硕华美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在合作创作影片合同中,投资方支付投资款的义务可延伸至融资义务,为影片提供融资服务的当事人事实上扮演了投资人的角色。本质上,二者都是为影片提供资金,无论是自有还再融,其属性不变。因此,投资人违反融资义务,迟延实现融资任务,未在约定时间内为影片提供资金,同样可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也可构成根本违约,当事人也有权解除合同。杭州X矩阵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杨X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6978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双方合作项目为电视节目(在法律性质与影片类同),杨X(融资人)负责与项目投资方沟通落实,确保该项目的制作资金如期到位,但却逾期未足额完成融资义务,X矩阵公司诉请解除合同。法院认为:杨X超出约定时间履行出资义务,属违约。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可见,杨X的融资义务,与X矩阵公司的项目制作推进息息相关。杨X落实的投资方王X燕未按约投资,违反合同义务。X矩阵公司与王X燕之间的《投资合作协议》已解除,后杨X再无落实项目资金。杨X未能按约履行融资的主要合同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因此,X矩阵公司的解除诉请得到支持。

    事实上,无论是投资还是融资,在电影产业链中,都是为影片提供资金支持,欠缺资金,电影项目就没有血液,根本无法启动、运转,因此,资金决定了电影项目的命脉。迟延支付资金,轻可致电影成片迟晚、影响发行,重可致影片完片受阻甚至不能。在这个意义上说,投资方的投资款支付迟缓,往往表明其资金并不充足,履约能力已经出现问题,此时经当事人催告,给投资方第二次机会,若仍无力履约,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消灭该笔交易,以寻求新的投资人,对双方均不失公平。

    汐溟版权律师,传播电影版权知识,分享电影版权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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