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刘某的表姐夫,1996年,王某请刘某协助照看自己的孩子,王某1999年离异。2000年王某与刘某同居,刘某于2001年5月25日生一女婴 王某佳,2006年7月生一男婴王某启,同居期间,双方关系不睦,为此,我代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案件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一、两个子女随原告一起生活;二、王某每年给付两个子女生活费5000元,直到孩子达到18周岁。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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