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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驾驶员之间应认定为雇主与雇员的法律关系

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驾驶员之间应认定为雇主与雇员的法律关系

作者: Sunshinelawyer | 来源:发表于2018-04-19 14:52 被阅读21次

网约车服务作为“共享经济”的一种经营模式,为人们出行提供了便利,社会运行效率也得到了相应提高.但因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却存在一定争议.

笔者认为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驾驶员之间应适应雇主与雇员的法律关系.作如下分析:

一、法益

有观点认为,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应该构建劳动关系,依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但笔者认为国家对劳动关系有较强的干预,对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有强制性规定,虽对劳动者有更有力的保障,但在“共享经济”理念——人民需要的是产品的使用价值,而非产品本身的大背景下,我们需要追求更低廉的社会运行成本,更高的社会运行效率,应该适应更加灵活、平等的法律关系.雇佣关系由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予以规范,合同主体具有平等性,合同内容有较大自由度.这并不会导致劳动法的废止,相反会促进新时代进步,促进更符合时代发展的法律的诞生.

二、法理

我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采用“机动车一方”、“有过错一方”的概念,并未对车辆使用人、管理人、所有人进行区分.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来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即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应对机动车的运行存在事实上支配管理或者从该机动车运行中获得了利益.

其中运行支配不一定是直接的、具体的支配,间接的、抽象的支配或者存在这种可能性即可.运行利益可以单纯是观念上的,也可以是某种便利.

以上判断依据来源于“危险责任理论”.从事危险活动给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带来损害的危险,危险源的开启者需要承担责任;从事危险活动者有能力控制危险,并通过法定的强制责任保险以及商业保险将风险加以分散;从事危险活动的人从中获得利益,享受利益者应承担风险和责任.

网约平台将订单分配给驾驶员,作为危险源的启动者,启动了危险活动,并从驾驶员运营中提取利润分成,属于利用了驾驶员提供的劳务获得利润,因此应当承担风险和责任.

三、法律规定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雇佣关系成立的考察要件有:

1、双方是否有雇佣合同;

2、雇员是否获得报酬;

3、雇员是否以提供劳务为内容;

4、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挥和监督.

其中3、4条是核心.

结合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关系进行分析:

1、司机以提供劳务为工作内容.

司机通过提供车辆、驾驶技术和时间来从事车辆运营,属于提供劳务的一种工作方式.

2、司机受网约车平台控制,不享有定价权.

网约平台对注册司机的注册条件、解约条件均有明确规定,注册司机只可以选择接受,无协商空间.

定价权由网约平台享有.

网约平台对于司机日常运营的行为规范也有严格控制,注册司机必须遵守.

网约平台还可以根据乘客的评价决定是否允许司机继续使用平台软件.

以上,网约平台虽然未与司机签订雇佣合同,但事实上已经对司机及其运营存在管理行为.

3、司机不具有承担风险的能力.

雇主承担替代责任的理论之一是风险分摊,由企业负担雇员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成本,通过价格、税率等经济手段分摊给社会.司机对运营唯一投入的是车辆,提供的是劳务,不负责管理,并不具有转嫁、分摊风险的能力.

4、网约车单方面制定利润分成的规则,从司机的服务中获利,其与司机不能像其他网络平台一样构成平等主体,应以雇员雇主法律关系加以规范.

我国2016.11.1正式实施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网约车合法化,确定网约车平台需要获得相关资质,网约车应取得《网络预约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性质明确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系承运人,并非仅为撮合注册驾驶员和乘客的居间平台.

法条索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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