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周末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18年6月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个案改判了--被告人10年改成了无期徒刑!在地方,《红网》报道,株洲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讨论两起刑事案,审判委员会均采纳检察长意见!
笔者不评价法院审判委员会采纳检察长意见是否正确,只是认为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个案破坏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不是司法制度的进步!
公开报道显示,近几年来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越来越多。最新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6条,虽然都规定了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但是检察长列席会议讨论的应该是宏观司法问题,而非个案!
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司法个案有悖审判中立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构,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宏观司法问题有利于司法尺度的统一,如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制定,区域司法尺度的把握,普遍性法律适用问题的协调,区域社会现象的定性等,但是检察长在审判委员会讨论个案确是退步!
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司法个案有悖审判中立检察院同样是刑事诉讼公诉机关,在现阶段其国家公诉人作用比其法律监督作用更突出!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代表着检察院,也代表着国家公诉机关!我国刑事诉讼是控辩审三足鼎立的制度设计,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个案,将控方在法庭上说的理由再单独与法院“聊一聊”,重申检察院“指控有理”的立场,再谈一点“案外因素”~如群众反映强烈,媒体广泛影响、舆论压力很大,领导十分关心,受害人家属到处信访,境外组织关注等等,最后审判委员会表决如何判决!但是法检两家讨论个案时,辩护人能参加这样的个案讨论会,能有机会发表意见不?显然不能!法院、检察院多开几个这样的个案讨论会,法检两家在法庭外就把案定了!那还开庭干什么?还谈什么庭审实质化?中国控辩审三足格局的刑事诉讼制度设计和庭审实质化改革必然会被这种“二人组合”破坏!
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司法个案有悖审判中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十三届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杜玉波认为,审委会是人民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其对案件作出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对讨论的案件和其他有关议题发表意见,实质上是打破了审判权与检察权的界限,既不符合宪法关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也与十八大以来强调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相背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勇忠认为,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不利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利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不利于建立并落实司法责任制;不利于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
在国家司法制度中,哪有“刑事诉讼的原告--公诉人”参加审判组织定案的内部会议的道理!!中国的很多制度固然需要有中国特色,但是也没有必要违背常识、常理标新立异吧!
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司法个案有悖审判中立把话撂在这里,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个案将在中国的诉讼制度发展历程中留下极不光彩一页,必然会被历史摒弃!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