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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蚂蚁刑辩梁某某受贿罪案

刑事辩护律师蚂蚁刑辩梁某某受贿罪案

作者: 天倪律师事务所 | 来源:发表于2018-06-19 15:31 被阅读0次

      案件名

      【受贿罪案例】梁某某受贿案

      案情简述

      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春节前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在担任建湖县上冈镇镇长、恒济镇镇长、钟某镇党委书记、建湖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建湖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何某等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自身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盐城**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收受唐某、何某、王某等人贿送的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54.9854万元。

      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蚂蚁刑辩张志华、王灿律师

      辩护核心

      一、梁某某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何某某谋利的行为。一审判决书认为梁某某利用担任恒济镇镇长、钟庄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何某某在房地产开发等方面谋取利益。结合案件事实,何某某在梁某某担任恒济镇镇长期间,只在恒济镇开发了“学府嘉园”地块,在梁某某担任钟庄镇党委书记期间,只参与托底了原二职中猪场地块,但在开发这两块地的过程中,梁某某都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何某某谋利的行为。

      二、梁某某借钱给何某某,一直以来的利息都是三分、四分,为何单独这两笔就构成受贿,而其它笔就认为是民间的高利贷行为。

      三、一审法院认为何某某向梁某某的融资利息过高,超过正常标准,是完全错误的。何某某向其他人融资的利息也曾高达三分、四分,甚至更高。

      四、借款是何某某主动向梁某某提出的,而一审法院认为是梁某某向何某某提出高息放贷的要求,与事实不符。

      五、梁某某受贿的时间节点无法确定。

      辩护词节选

      结合本案,首先看何某某有无有求于梁某某的职务行为。何某某在2009年8、9月份到恒济镇开发“学府嘉园”地块,本案中公诉人认为梁某某给何某某提供帮助的行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梁某某告诉何某某土地拍卖的事情;二是梁某某和何某某在镇政府大厅巧遇恒济镇副镇长周某某,说了一句希望周某某多关照的事情。我们来分析梁某某的这两个行为是否是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第一,梁某某告诉何某某“学府嘉园”地块要挂牌拍卖的事情属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恒济镇属于建湖一个比较偏远的乡镇,土地并不好卖,在2008年就因为有一块地无人竞拍,最后只有村镇建设中心报名摘牌。所以,恒济镇的土地开发并不是我们想象中的火爆场面,而是无人问津。2009年,何某某到恒济镇搞开发,是恒济镇的招商企业,“学府嘉园”地块挂牌上市,需要在县国土局挂牌公示,也需要在报纸上公示,梁某某把这一事项告诉何某某,仅仅是恒济镇对招商企业所做的正常服务,跟梁某某的职务行为无关,我们不能把这种正常的服务都理解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二是梁某某和何某某在恒济镇政府大厅巧遇副镇长周某某,就把何某某介绍给周某某认识,并说了一句希望对何某某多关照的话。首先,梁某某和何某某是在镇政府大厅巧遇副镇长周某某,这也得到周某某的证实,梁某某并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刻意的去把何某某介绍给周某某。其次,在大厅偶遇之后,说了一句请周某某对何某某多关照的话,但这是正常的礼貌性寒暄和客套话,跟职务行为并没有任何关系。再次,根据周某某的证言,其在工作中也仅仅是正常履行职务,并没有刻意对何某某予以关照。因此,如果说梁某某在何某某开发“学府嘉园”地块上存在利用之便的行为,这是对利用职务之便的曲解。

      裁判结果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随笔

      “无罪”的确难,改判无罪更难,申诉无罪难上加难,但对于刑辩律师而言,不能因难却步。坚定信念、坚持观点、坚守底线,公正的判决就会离你更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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