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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权长期保持稳定!新增人口无地怎办?这个办法或可行

农村土地承包权长期保持稳定!新增人口无地怎办?这个办法或可行

作者: 原生态乡村 | 来源:发表于2020-12-25 10:26 被阅读0次

    【家庭联产承包到期后“再续30年”,这基本是板上钉钉的事!试点和执行的时间界限可能会模糊,在形式上即保持刚颁发的承包权证不再更换,基层仍然执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新增农业人口并入家庭计算!“无地”农民可以朝以下的建议方向考虑。】

    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前世今生。

    自1978年小岗村率先搞土地分包到户开始,我国农村就掀开了农村集体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序幕,直到1983年全国通过调研、试点和高层决策后正式成为农村土地管理的重要形式。农村土地因此分别从1978年或1983年开始计入为期15年的第一轮土地承包期。

    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间,很多集体保持了较频繁的调整态势,有的10年一调整,有的5年一调整,甚至有的一年一调整。这样频繁地调整集体内家庭的承包土地,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例如农民对土地采取掠夺式开发;不能布局历时较长的种植项目。而且频繁的调整也让村组集体增加大量工作,易发生不稳定因素,有的甚至因无法及时落实分包到户而引起耕地短时间荒芜的现象!

    因此,国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将第二轮承包期时间增加到30年!并进一步完善了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指导农村基层执行土地承包责任制的长期稳定,来推动我国农村农业的发展。

    根据第一轮承包15年的周期计算,全国农村大部分地区在1998年开始进入第二轮,部分从1993年就开始。这个周期内,绝大部分农村都严格执行了国家的指导政策,实行以家庭为主的土地承包责任制,“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保持了土地承包权的基本稳定。

    在第二轮土地承包30年期限分别在2023年和2027年即将到期的情况下,国家在执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决心更加坚定!因此在重大的会议进行了研究决策,并及时颁发指导意见,农村土地承包权“到期后再续30年”!

    国家坚持土地承包长期稳定并非私有化。

    有些人会掐指一算,第二轮30年,第三轮也30年,这两轮下来,至少有60年不会动,一个家庭能够完全自主地经营使用所承包的土地并获得收益,这似乎是私有化的概念了,毕竟城市房产的土地私有产权也才70年,商业地产还只40年。

    更关键的是,第二轮和第三轮土地承包在之初是按集体人口数和家庭人口数来进行分配承包面积的,已经确定后就是按家庭为单位来对待了,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而且承包权是可以继承的,在长达60年的时间内,很多家庭人口数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有的从多到少,而有的则从少到多。即使人员有增减,土地承包数量却无增减,这让更多的农民理解为土地“私有化”了!

    实质上,我们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并没有改变,这种土地承包只是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经营形式,并不涉及土地所有性质,而且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在农村社会上,人们习惯盯着人数,老感觉人出生了没分到地,而有的家庭人少了却仍占着地,这难道不是一种不公平吗?其实,抱有这种想法和理解的,正是不承认土地集体所有的错误观念导致的。家庭从集体获得承包权,最初是与集体签了承包合同的;而随着管理的完善,现在国家已经在全国农村进行了确权颁证,农民家庭取得的集体土地承包权又有了证书的明确。

    实际上,合同也好,权证也罢,可以讲是承包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这样的权利界定,唯独不涉及所有权!因此,更贴切的理解,这是一种农民家庭和集体之间的一种经营经济行为。这和农民将自家土地流转给第三方时签订流转合同的效果大同小异。如果农民个人的流转合同签了20年、30年,你中途就不能随意毁约。同样的道理,我们农村家庭与集体有了这样的承包约定,在国家的指导下定为了30年,再续30年,那么这个时间就是一个承包契约期限,而不是产权期限。

    因此,从理论上,哪怕是第三轮到期后再续,即使百年承包,也等同于我们民间租赁行为的合同到期后优先续租的概念,并不是私有化!

    集体对域内土地还有调动的必要或权限吗?

    接下来我们再回到农民所关心的新增了人口却承包不到土地的“不公平”的问题,有的家庭人口从最初的数人到承包后期的1人,他们的土地承包面积不会减少,国家每亩还有直补金,有的土地流转还能得租金,一年下来获得的经济利益也算不少!而有的家庭人口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开始时,可能人数很少,但是几十年内人口增加很快,这样会形成家庭内人均耕地较平均数少很多,或者理解为新增的人口没有口粮地,直补金得不到,其他收益更是没有,隐性损失不少!

    从当前的土地承包政策执行和基层的实际操作来看,农村社会已经普遍存在着这样的矛盾了,似乎也没有好的解决办法。甚至只要“再续30年”,这样的问题会更突出!

    难道没有办法了吗?

    农民、甚至基层集体管理人员,都盯着已经承包的土地,无法调整就无法解决这样的难题,实际上还是没有深入理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本质的。既然集体执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那承包期内的承包权更是一种特殊的契约,从法律意义上也应该尊重并严格执行,否则何谈法制化?

    要在集体内解决因人口增减而引起的土地承包面积出现人均不平衡的矛盾,可以有两个方向:

    第一,看集体内是否有公田,即在第二轮承包时集体还保留了一部分田没有分包,也是为人口增加时的分配预留,那么将公田按人均应该承包的面积给人口增加的家庭再增加土地承包面积分配就顺理成章了。

    第二,很多集体肯定没有留公田,再说按上面的方式也削减不了人口减少家庭户的利益,就很难让农民群体从心理上感受到公平。那还可以采用一种动土地承包权之外的方法,就是采用经济补偿。

    当然,这种方法很难行得通,因为人们的普遍认识达不到这一层,农村集体的管理能力也没有强大到这一点。但是在理论上却是具有合法性的。集体向农民免费发包,也可以向农民有偿发包;虽然国家政策命令取消农村的各种摊派、提留,但是,集体如果对家庭承包面积按人数计算面积超出过多的,可以制定一个超出比例之后,应该向村集体支付的某种名义的费用。

    这样,一旦村集体能够管理好集体内的土地,在不与政策相抵触的情况下,就能够想办法盘活土地,增加集体收益,那么没有分配到平均数的农村家庭人口,则可以在集体得到经济上的平衡补偿。

    农村集体就是农民的“单位”,农民生存的口粮性基本收益应该得到体现,这是应该引起重视和值得研究的问题,将来国家或许会针对性地给予政策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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