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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四第八条

规定四第八条

作者: 微风羽 | 来源:发表于2020-09-23 06:00 被阅读0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体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本,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本,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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