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第八条

作者: 微风羽 | 来源:发表于2020-08-31 05:32 被阅读0次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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