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基本理念之间的关系
对于前面所提到的五种基本理念即:从社会作为公平的合作体系、秩序良好的社会、基本结构、原初状态和自由和平等的公民的理论来说,他们之间的关系简单来说就是,作为公平的合作体系被充分实现的时候就会产生秩序良好的社会,而公平的全作体系被应用于基本结构,而全作的公平条款则则原初状态来规定,而作为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则解释了进行全作的人的特征。
对于社会作为公平的合作体系来说,罗尔斯说其中的公平的合作条款并不是由自然法所决定的,因为自然法的决定方式不能被演绎推理以论证。因此自然法是被历史条件和民主公共文化所排除的,而由于像理性多元论的事实这样的历史条件和民主公共文化在现代立宪政体中需要的是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而虽然作为公平的正义追求成为正义观念达成可行政治协议的基础,但它走的是另外一条路。
另外社会作为公平的全作体系这一理念来源于公共政治文化,它不能由它自己的内在道理或者说可接受性来加以充分的辩护,而只能由政治正义的观念来加以充分的辩护。对于社会全作的理念只能由这种观念同我们关于政治正义的其他坚定信念之间在普遍性的所有层面上的协调一致加以充分辩护。而这种协调一致可以就是广义的反思平衡,而反思平衡是同公共证明的理念联系在一起的,因此下一节就开始探讨公共证明的理念。
第9节 公共证明的理念
在这一节以及接下来的两节中,将讨论的是公共证明的理念以及与之相关的反思平衡、重叠共识、自由的公共理性的理念。所谓的公共证明的理念就是以一种适合于政治正义观念 的方式来阐明证明的理念。而这样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 具有三个特征:1虽然正义观念是道德观念 ,但却是仅仅适用于民主社会的基本结构,2正义观念自身仅仅适合于基本结构 的理性观念,此原则也仅仅表达了一系列的政治价值的体系,3政治的正义观念是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所熟悉或蕴涵着的。在这样的公共文化中,存在着这样的理念被看做是民主社会的一个事实。
公共证明的意义或者说作用是,在一个由公众承认的政治正义观念加以有效规范的秩序良好社会里,其中的公共政治正义观念 为公民建立 了一个共享的基础,在这种所有人都认定是正义的条款的基础上,每个人都可以同其他人进行政治上和社会上的合作,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大家都认可的方法即公共证明的方法来得到社会合作的基本条款,社会合作才有可能进行。
而证明的必要性则体现在,在这样一个社会里存在着与我们观点不尽一致的人,如果对于某此原则 和标准、关于某些特殊制度和特殊政策以及类似事物之正义的判断上没有任何冲突的话,则就没有了证明的必要。
而公共证明的方法就是通过公共理性来说服他们,也就是说,通过同基本政治问题相适宜的推理和推论方式,通过诉诸那些其他人也认作是合乎理性的信仰、根据和政治价值来说说服他们。我们从某些共识开始,并假定所有当事人都是自由和平等的,并具有推理能力。
接着罗尔斯认为公共证明不只是正确论证,虽然公共证明属于正确论证。正确论证是任何一种类型观念 的总体结构,是一种将一种观念 的各种要素联结成为一个可理解的、清楚明白的整体,是一种说明的方式。
罗尔斯认为要在所有的政治问题上达成一致是不可行的,而应该是将目标订为在更容易引起争论的问题上特别是涉及宪法实质的问题上缩小 意见分歧。最迫切的宪法实质问题有:1规定政府和政治过程之一般结构 的基本原则;立法机构、执法机构 和司法机构 的权力;对多数决定规则 的限制。2立法上多数派必须 予以尊重的公民之平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对法治的保护。
最后罗尔斯对比了政治的正义观念 与求助于一种统合性学说两者对政治判断的阐明。一种统合性学说试图表明只有由统合性学说所新商盟的政治判断 才是真的,而政治自由主义的政治观念则即不接受 也不拒绝任何特殊的统合性学说,虽然政治自由主义也是是追求宗教真理、哲学真理和道德真理学说。不过作为公平的正义希望将长期的宗教争论和哲学争论搁置一边,避免依赖于任何特殊的统合性观点。使用公共证明的理念以缓和造成的政治冲突。公共证明的基础来自于蕴涵在政治文化中的基本理念,对于这种基础,每个理性的和全理的公民都可以在自己的统合性学说内加以认可。而这些被持有各种统合性学说的公民所认可的公共基础就是一种重叠共识。
第10节 反思平衡的理念
罗尔斯对于反思平衡的理念的解释开始于公民拥有理论的和实践的理性与含有理智力量的正义感的能力,只有有了这些能力,公民才可以在各类主题上进行正义判断。接着从我们关于政治正义的判断中选择出一些来,将之为深思熟虑的信念,当然这些深思熟虑的判断的形成需要特定的环境,这种环境要有利于我们发挥我们的理性和正义感的能力,能够让我们有能力、机会和愿望去下一个健全的判断。然后我们将这些判断视为据点,也就是作为在各类主题上进行正义判断的基础。
而由于我们的判断与别人的判断,甚至是我们自己的判断都往往是冲突的,那么要如何使我们的判断在自己内部以及与别人的判断更为协调一致呢?罗尔斯认为为了解决此问题,我们就要在普遍性的所有层面上都做出深思熟虑的判断,从关于个人具体行为的特殊判断,到关于特定制度和社会政策之正义和非正义的判断,都进行深思熟虑的判断,以达到更普遍的信念。在此的普遍性指的是那些有着普遍意义的而非特殊意义的信念,这些普遍性的信念包括对支持基本结构这正义原则的推理进行限制 的信念,以及我们通过原初状态中无知之幕的理念所模仿的信念。另外对于这些判断中的一部分最终必须被修改、悬置或撤销。从而我们就可以在政治正义问题上达成理性的一致。
接着罗尔斯探讨了狭义的反思平衡与广义的反思平衡,所谓的所思平衡就是上述的深思熟虑的判断。狭义的反思平衡指的是个人对自己所拥有的政治正义观念做出最小的修正,而不将之与其它的正义观念以及与这些正义观念相关的各种论证力量做考虑。广义的反思平衡指的是个人对其它的正义观念以及与这些观念混合着的各种论证力量都进行了仔细考虑方形成了自己认可的政治正义观念,也就是说个人考虑了我们哲学传统中那些最重要的政治正义观念以及那些批判正义观念的观念。在这种狭义的与广义的反思平衡中,个人的普遍信念、首要原则和特殊判断都是保持一致的,但在狭义的里面,这些的一致是没有经过与各种重要的政治正义观念相比较的,而广义的里面则不同,是经过深思熟虑和对比之后作出的。
由此,经过广义的反思平衡后,公民们承认他们确认相同的公共的政治正义观念,所以反思平衡也是普遍的:这种相同的政治正义观念在所有人的深思熟虑的判断 里都得到了确认。因此在这样的社会里,所有公民从这种公共的观点出发能够调整他们的要求。
与充分的反思平衡相对应的这种证明理念在这种意义 上是非基础主义的,因为任何政治正义之深思熟虑的具体判断或普遍原则的特殊层面都不应被认为完整地体现了公共证明的力量。合乎理性的政治观念 是这样的,即它能够最好地适合我们在反思中所深思熟虑的所有信念,并把它们组织成为一种连贯的观点。
第11节 重叠共识的理念
重叠共识指的是,在秩序良好的社会里,其中的公共政治正义观念是为各种理性的然而对立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所支持的,而这些学说自身都拥有众多的拥护者。罗尔斯认为,就民主社会的公民所能得到的公共政治正义观念而言,这是政治统一和社会统一之最合乎理性的基础。
在秩序良好的社会里,公民们要确认两种不同但又密切相关的观点,一种是政治的正义观点,另一种某种对立的统合性学说,政治正义观念 的基本概念、原则 和美德似乎是他们的统合性观点之定理。
作为公平的正义具有三个政治正义观念 的特征,而这三个特征使得重叠共识对之的支持成为可能,1这种政治正义观念的应用仅仅限于社会的基本结构 ,2对它的接受并不以任何特写的统合性学说为前提的,3其中的基本理念是在公共政治文化中所众所周知并从中汲取的,也就是说,这种政治正义观念 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着深刻的传统学说的基础的。在这里罗尔斯提到,许多公民并不拥有任何表述清楚的统合性学说,他们所拥有的观点的来源大多不是来源单一的,或者说并不源于任何总体的系统 的观点。而是从将各种宗教的、哲学的、社团的、个人的价值同政治正义观念所表达 的政治价值合在一起加在确认的。因此许多公民所拥有的观点仅仅是部分统合性的。
接着罗尔斯提到,在作为公平正义中存在着五个重要事实,1第一个就是理性多元论的事实,这个事实意味着,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存在着冲突着的、互不相容但合乎理性的统合性学。2第二个叫做压迫性事实,这个事实意味着要想维持公众对某种统合性学说的持续忠诚,当政治社会在确认同一的统合性学说方面是意见一致的时候,也就是就这种政治社会成为了一个共同体的时候,则随之而来的是需要使用压迫性的国家制裁权力 。3第三个事实是一个持久的和稳定的民主政体,要想不为痛苦的思想 争论和敌对和社会阶级 所分裂,就必须至少赢得其政治上活跃的绝大多数公民自由和自愿的支持。4第四个事实是一个已经合乎理性地良好地运行了很长时期的民主社会,它的政治文化通常包含或至少隐含地运行了很时期的民主社会,它的政治文化通常包含或至少隐含地包含某些基本理念。5第五个一般事实是我们在基本政治价值方面的很多重要政治判断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 ,所以甚至在经过自由和开放的讨论之后,这种情况也是极不可能出现的,即真诚和理性的人们都能够使用他们的理性能力,以致所有人都达到同样的结论。
对于理性多元论和压迫性事实来说,为什么拥有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的自由制度会导致多样性,而国家权力为什么又要消灭这种多样性,为何我们想却不能达成一致?对此,罗尔斯认为,主要有是由于判断责任的问题,判断责任表现为五个方面:1事情的证据难以评估和评价。2对相关事情 的权重看法不一致,3我们的道德和政治或其它的概念都是不确定的,这种不确定性让我们产生了不同解释的可能性。4由于我们的个人人生过种和经验的不同导致我们评估证据和权衡价值的方式是不同的。5人们对于一个问题的思考侧重点是不同的。
对于第五个事实来说,罗尔斯提醒说虽然由于第五个事实的存在的,人们之间很难达成同样的结论,但这并意味着不能达成一致,或者说没有客观价值的存在,相反,第五个事实指的是在各类判断达成意见一致的时候会产生许多困难,并且由于情况的复杂,所以困难 也是很严重的。那么,既然理性多元论的事实,并且在民主国家中,不能使用国家权力 根除这种多样性,那么就要求我们寻求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 ,一种能够赢得理性的重叠共识支持的正义观念,从而成为公共证明的基础。
最后,罗尔斯说,受到重叠共识所支持的理念并不必然是作为公平的正义,或者任何其它的理性观念 ,政治自由主义主张,政治正义观念的适用范围是严格限制在政治范围内的,其所表达的价值与各种先验的价值无所谓超过不超过的问题。另外我们所是在承认理性多元论的事实上认为立宪民主政体是正义的、可行的和值得维护的,所以并不期望统合性学说能够构成一种政治观念。我们所追求的是不以任何特殊的统合性观点为前提,以此而可能获得各种理性学说之重叠共识的持续支持的情况下来为立宪政体构思出一种正义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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