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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平的正义》读书笔记第26-29节

《作为公平的正义》读书笔记第26-29节

作者: 成人的道 | 来源:发表于2018-10-13 20:11 被阅读18次

    第26节 公共理性的理念

            所谓的公共理性也就是处于原初状态中的当事人,为了就宪法实质和基本正义问题,为了达成正义原则,而所使用的被其中的当事人都承认的知识和推理方法。这种理性是公共的是因为其探究指导方针和推理方法是被所有当人所共享的,这种理性也是自由的,这是由于立宪政体中的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使然。与公共理由相反的是非公共理性,这种非公共理性适合于社会内部的个人和团体的理性:它指导他们在做出个人决定和团体决定 时如何做到审慎明智。各种非公共理性是相互不同的。

            公共理性与非公共理性具有区别,非公共理性主要适用于团体,如公司、工会、大学和教会,为了使其中的行为是理性的和负责任的,这些团体所使用的公认的推理方式是公共的,这是指对他们的成员而言是公共的,而对政治社会来说,则是非公共的,对公民来说,一般也是非公共的。在民主社会中,非公共的权威是被自由地加以接受的,你可以不接受某个团体的公共推理,最多也就是选择离开,不再属于那个团体而已。

            而对于公共理性来说,即便国家权力是以适合于民主社会之所有公民的方式由公共理性加以指导的,国家权力也是我们自由的界限,我们不可能随意的离开这个国家的领土而远走他乡,这不仅是因为政府的权力 是无法躲避的,还因为我们成长 于这种社会和文化之中,形成了依赖,即便我们的身体可能在另外一个国家,但我们自己的过去,我们自己早已经被这个国家所塑造而很难摆脱其精神的依赖。而更由于此,通过可以自由的接受规定了我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想、原则和标准,才可以有效的引导和制约我们所服从的政治权力。

            对于公共理性的推理方式来说,无论是个人的、团体的或者政治的都必须包含某些共同的成分:推论的原则和证据的规则:它们必须 体现出判断、推论和证据的基本概念,包括正确性的规定和真理的标准。我们要将推理与漫谈区别开来,将推理的方式与说服技巧或修辞学区分开来。另外,鉴于个人或集体所持有的自我观念是不同的,他们推理得以进行的再有条件是不同的,他们的推理所受到的适当约束是不同的,所以适合于他们的程序和方法也是不同的。比如法院对于证据等的使用规则与科学界就是不同的。

          为什么需要公共理性呢?这是因为,为了使达成的正义原则是有效的,必须对于如何达成这样的正义原则有相应的协议。罗尔斯认为这样的应包含两个部分:1有就基本结构之政治正义原则所达成的协议,2有关于推理的原则和证明的规则 所达成的协议。

            面对理性多元论的事实,处于原初状态中的当事人可以相信并使用存在于常识中的推理形式,也允许他们相信和使用没有争议的科学方法和结论。 这种方法的使用,就在所阐述的公共理性中排除了统合性的宗教和哲学学说。虽如此说,但在公共理性中还是可以引入理性的统合性学说,也可以对之进行讨论的,不过这只有在罗尔斯称之谓公共理性的广义的观点或者说包容性的观点中可以引入 ,而在他所称的公共理性的狭义的观点中则不能引入。

            对于导入公共理性理念的一个理由是,在民主政体中,政治权力属于公众,每一位公民对政治权力 都享有一种平等的份额,由此,在面对重要的政治问题如宪法实质和基本正义问题时,所有的公民能够按照自己的理性而对这种权力的使用加以公共的认可,也就是说,在原初状态中,就重要问题如宪法实质问题或基本正义问题来说,每一位公民在要想行使自己的权力,他们必须有一种共同的基本理性,如此方可进行对话,为自己的政治观点互相出示可被公众接受的理由。大家才有一个公共的交流基础,才可能形成一致意见。另外这种证明的公共理性观念力图解决的是宪法实质问题和分配正义的基本问题,而非一般性的为宪政框架内由立法机关所解决的所有问题。

            作为公平的正义所表达 的政治价值包括两类即1属于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包括平等的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的价值,公平的机会平等的价值,社会平等和互惠性的价值等。2属于公共探究的指导方针以及为确保这种探究是自由的、公共的、信息畅通的和理性的而采取的步骤。

            第27节 第一种基本比较

            在原初状态中,两个正义原则是按照推理得出的,而这种推理可分为两个基本比较。第一种比较是当事人通过同时比较两种选择来进行推理的,他们从两个正义原则开始,将之与在罗尔斯所列出的正义原则的清单上的其它选择进行比较,而如果在这种比较中,每次对两个正义原则支持理由都更强的话,那就证明了两个正义原则的合理性。当然罗尔斯说不可能将两个正义原则来与所有可能的清单上的原则来比较,罗尔斯所设置的主要比较对象是平均功利原则。

            在民主思想历史中,两种相互对照的社会理念占有一种显著的地位:一种是作为自由平等公民之间的社会合作之公平体系的社会理念,另一种是作为生产出以总额计算的最大善之社会体系的社会理念,而这里的善既是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也是由统合性学说所规定的完满的善。第一种理念的代表是社会契约论,而第二种的代表则是功利主义。

          第一种比较是将两个正义原则作为一个整体同作为单一正义原则的平均的功利主义对比,则表明了两个正义原则 在平等方面的优势。第二种比较是将两个正义原则作为整体中与另一种选择对比则表明了两个正义原则 在互惠性或相互性方面的优势,这种选择也就是用平均功利原则代替两个正义原则中的差别原则。

          对于这两种比较来说,第一种更为基本,因为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目标针对那些在政治传统中一直处于独特地位的学说寻求替代,因此如果第一种比较失败,则此意图就失败的。而第二种比较是重要的,是因为它表明从原初状态开始的论证是如何进行的,而且它提供了一个展示这些论证性质的非常简单的例证。

            第28节 论证结构与最大最小化规则

            就上一节所说的第一种比较是从原初状态来对两个正义原则论证的来说,这种论证思路如下:1是论证思路总括,接着的2、3、4是论证过程分析,1由于某些条件的存在,遵循最大最小化规则是合理的,而由于平均功利原则没有此规则,所以两个正义原则将会被同意。2解释使最大最小化规则成为合理的的三个条件是什么,3解释使遵循最大最小化规则成为合理的三个条件是否存在于原初状态中,4结论:因此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是两个正义原则而非平均功利原则。

            上面2里面提到的使最大最小化规则的应用成立的三个条件是:1当事人没有可靠的基础来估计可能存在的社会环境的概率,而这些社会环境会影响到他们所代表的那些人的切身利益。也就是说最大最小化规则不能考虑概率,2当事人只根据它们最坏的可能结果来评价选择,只选择具有最好的那个最坏结果的选择,而这个最坏结果中的最好结果被罗尔斯称为保障水准,这第二个条件就是这个保障水准要被满足,3所有其它选择的最坏结果都处于保障水准之下,也就是都比最好的那个最坏结果更差。

            罗尔斯对于这三个条件进行了三点说明,1当事人应用最大最小化规则来使自己审慎明知,而绝不违反所熟悉的合理性原则。并且与合理的主体将所预期的功利加以最大化的观念也不冲突,在这里的功利指的不是快乐或欣快感而指的是这种仅仅体现了秩序或排列的规则或数学公式所表达的纯粹形式的观念。2为使最大最小化规则成为协调思考的有效方式,不需要所有三个条件或任何一个条件都充分地得到。3当事人是否在原初状态中使用最大最小化规则 ,这无关宏旨。因为它仅仅是一种有利于使人得到启发的设置,使得我们认真考虑我们真正的切身利益。

            对于这三个条件,罗尔斯认为对于在原初状态中的当事人来说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第二个和第三个条件了。第二个条件的得到是因为,与两个正义原则对应的秩序良好的社会是一种令人高度满意的政治社会,而保障水准这个观念是社会的而非自然的,相比于处于自然的水准下,处在这种秩序良好的社会的水准下的个人的功利不会急剧降低,对应于秩序良好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处境的保障水准,在这种处境是令人满意的。而第三个条件的得到则是因为我们假定存在着这样的现实社会环境,即便其境况是完全有利的,然而在这种社会环境下,功利原则为了替其他人或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谋取更大的利益,会要求或准许以各种方式来限制这些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甚至对它们加以完全否认。由此就会造成最坏结果处于保障水准之下。因此第二个条件就也满足了。

            第29节 强调第三个条件的论证

            在这里,罗尔斯解释了为什么对第一个条件即不依赖概率不着重讨论的理由。我们只是假定我们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第一个条件,而由于概率理论中的一些难点,使得我们希望尽可能避免对概率问题的讨论,而由于当事人缺少必要的信息如追求民主政体的政治意志以及政治意志所依赖的社会政治文化和政治传统等条件是否存在,因此在各种原则中间进行选择的时候,无法依靠充分可信的概率。所以我们只能主张这个条件得到了。

            第二个和第三个条件的论证实质上是这样的,即如果由两个正义原则所规范的秩序良好社会确实是一种令人高度满意的政治社会开工,能够保证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表达了一种令人高度满意的保障水准的话,而相比之下功利原则却可能将会限制或压制某些人的权利和自由的话,再加上由于这种假定,即当事人所代表的是自由和平等的而且终生都是完全的社会合作成员,因而绝不会将他们的基本权力和自由置于危险之中的话,那么当事人必然会一致赞成两个正义原则。

            另外,因为当事人被看做是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并且协议达成之后,其内容就会被相互认可和永远被承认,意味着将之当作基本结构之公共正义观念而自愿地应用这些原则,并终生在我们的思想和行动中来确认它们的含义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考虑我们可以称为承诺压力的东西。另外,如果当事人问自己,其所代表的那些人是否有理由能够被期望以协议之理念所要求的方式来履行所达成的原则,因为如果某种正义观念会准许某种我们无法接受的状况,而另一种则在所有情况下都会确保我们在任何状况下都能够加以赞成的基本制度时,第二种正义观必然会得到一致赞成,因此被选择的必然是两个正义原则。因为如果选择了功利原则,而对我们来说事情变坏了,那我们也没有理由不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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