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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摘要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摘要

作者: 橄榄枝007 | 来源:发表于2019-07-28 20:42 被阅读0次

           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重点监管等结合,推行“互联网+监管”,推进以信用为基础的海关监管新模式。海关相继发布海关总署令第237号(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总署公告2018年第32号;为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总署公告2018年第178号。这些规定与我们的企业贸易息息相关。

    1、《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

    新《管理办法》分为总则、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管理措施、附则五个章节,共三十二条规定。

    2、《管理办法》施行时间?

    新《管理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10月8日海关总署令第22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3、适用范围如何调整?

    本次修订主要从两个方面拓展了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一是扩大了海关信用管理制度适用企业范围;二是将企业相关人员信用信息纳入海关信用管理范畴。

    增加了海关实施备案管理的企业,主要包括进出境快件运营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和服务企业以及来往港澳货运企业等。

    将企业相关人员的信用信息纳入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企业相关人员”的范围限定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关务负责人等与海关企业管理密切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4、企业信用状况基本分类有几种?

    《管理办法》规定,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分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上述企业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概括而言,对认证企业实施具有一定激励性和便利性的管理措施,对失信企业实施具有一定约束性和惩戒性的管理措施;对于一般信用企业,海关适用常规性的管理措施。

    5、什么是“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之一,关键在于“联合”,通过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社会共同治理格局。

    一方面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为其失信行为付出高昂代价;同时对诚实守信主体联合予以激励,共同给予褒奖,使其能够获得更多的便利和实惠,实现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寸步难行,从而形成引导社会成员和市场主体诚实守信的正确导向。

    6、如何采集企业信用信息?

    (1)信息采集的范围

    一是增加了企业相关人员基本信息的规定。这类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职务、联系方式等。

    二是将企业行政许可信息、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信息以及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纳入采集范围。

    三是海关所采集的信用信息不限于海关业务管理领域,其他管理部门掌握的能够反映进出口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也属于采集范围。

    四是海关采集的信用信息并非全部对外公开,采集范围大于公示范围。

    (2)信息采集的途径

    一是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时向海关提供的信息,主要涵盖企业以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

    二是海关通过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所获取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掌握的信息。

    三是海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制度获取的信息。

    7、哪些行为将使企业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

    《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信用信息异常企业”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未按规定向海关进行信用信息年度报告的。二是失联企业,即经过实地查看,在海关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查找并且通过在海关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

    不利后果

    (一)在列入名录期间企业信用等级不得向上调整。

    (二)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属于信用信息异常情形的失联企业,如果被海关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超过90日的,海关将其调整为失信企业。

    ——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

    8、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本次修订对原办法所规定的“失信企业认定标准”作出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在适当调整失信行为、使其能够涵盖海关执法实践中需要对企业信用状况作出负面评价主要情形的基础上,重点提高了对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以适应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戒力度的制度设计,更好地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失信企业

    (一)将企业违规行为比例标准与年度行政处罚累计金额由二选一关系(具有其一即可)调整为叠加关系(两者必须同时符合)。

    (二)将原办法规定的“经过实地查看,确认企业登记的信息失实且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情形调整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失联情形,同时增加了“被海关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超过90日”作为认定企业失信的成立要件。

    (三)将原办法规定的“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情形调整为“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四)将因刑事犯罪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认定为海关信用管理领域的失信企业。

    9、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程序有什么新变化?

    重新认证程序

    “第十八条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对一般认证企业不定期重新认证。

    重新认证期间,企业申请放弃认证企业管理的,视为未通过认证。”

    终止认证和中止认证

    “第十七条 申请认证期间,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企业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立案调查的,海关可以终止认证。

    申请认证期间,企业被海关稽查、核查的,海关可以中止认证。中止时间超过3个月的,海关终止认证。”

    企业信用等级的动态调整

    “《管理办法》规定,认证企业如果没有通过重新认证,海关将下调其相应的信用等级;认证企业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在有关案件未予定性处理前,海关对其暂停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按照一般信用企业实施管理;认证企业经查明有《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失信情形的,海关将立即停止适用相应管理措施,对其按照失信企业实施管理。

    《管理办法》规定,自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之日起连续2年未发生《管理办法》所规定失信情形的,海关应当将其信用等级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失信企业被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满1年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

    10、企业信用管理措施如何规定?

    本次修订在赋予认证企业更多与其信用状况相适应的优惠便利措施的同时,为失信企业设定了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以充分体现“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的信用管理原则和理念。

    关于一般认证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一般认证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

    (二)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三)海关收取的担保金额可以低于其可能承担的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关于高级认证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高级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措施外,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

    (二)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三)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四)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

    (五)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六)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

    (七)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八)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九)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关于失信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失信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80%以上;

    (二)不予免除查验没有问题企业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

    (三)不适用汇总征税制度;

    (四)除特殊情形外,不适用存样留像放行措施;

    (五)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全额提供担保;

    (六)提高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七)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八)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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