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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三)

挪用公款罪(三)

作者: 司法杀手锏技术 | 来源:发表于2023-07-15 05:54 被阅读0次

    挪用公款罪(三)

    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企业的资金,也应属于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要按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因此这些特定的公款、公物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挪用公物归个人使用,一般应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折价按挪用公款罪处罚。

    因而一般的公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广义的公款,是指公共款项、国有款项和特定款物以及非国有单位(金融机构)和客户资金的统称。

    既具有当然的公共财产特性,也具有拟定的公共财产的特性。其中,公共款项,就是为公共所有的资金款项;国有款项,是指为国家所有的资金款项;特定款物,是指专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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