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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客观价值与任务

韦伯:客观价值与任务

作者: 惠风畅叙 | 来源:发表于2023-06-06 18:55 被阅读0次

    一切关于人类有意义行动的基本成分的思考首先与“目的”和“手段”这两个范畴直接联系在一起。

    我们意欲某物,实际上或者是“为了它自身的价值”,或者它是有助于获取最终所欲的东西的手段。手段对于既定目的的适用性一开始就可以通过科学研究而无条件地获知。因为我们(在我们当时的知识界限之内)能够有效地确定,哪些手段适宜于或不适宜于达致先定的目的,这样,我们可以凭借这个方法权衡利用某些可支配的手段最终达到某一目的的可能性,因而我们又可以根据当时的历史状况间接地把目的的设立本身评判为实际上有意义的,或者相反评判为对于既定的各种情形而言是无意义的。

    当看来有一种达到一个先定目的的可能性时,我们能够进一步——自然,始终是在我们当时认识的界限内——规定这样一种结果:由于一切事件相互联系,除了可能达到所设定的目的之外,使用必需要的手段也会产生这类结果。我们随后给行动者提供相对于他的行动所意欲的结果来权衡这种并非所意欲的结果的可能性,并回答这个问题:以预定损失其他价值的形式达到所意欲的目的所“付出的代价”是什么?因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每一个所追求的目的在这个意义上都“付出”些代价或可能会“付出”些代价,所以任何有责任感的行动者的自我思考都不能忽略对于彼此对立的行动的目的和结果的权衡,而使这种权衡得以可能的则是我们到目前为止所考察的技术批判的最根本的功能。

    从权衡本身进到决定,当然不再是科学力所能及的任务,而是有所欲的人的任务:他按照自己的良知和他个人的世界观在各种相关的价值之间进行斟酌和选择。科学帮助他意识到,所有的行动,自然也包括视情况而定的不行动,都意味着在结果中赞成某些价值,因而——今天人们特别不喜欢承认的——总是意味着反对另外一些价值。进行选择是他自己的事情……

    对价值判断的科学研究不仅可以进一步理解和神入所意欲的目的和作为其基础的理想,而且主要还可以教人批判地“评价”它们。这种批判自然只能具有辩证的性质,亦即它只能是一种对于历史上既有的关于先前材料的价值判断和观念的形式-逻辑的评价,一种依照所意欲的东西的内在无矛盾性的公设而对理念的检验。

    由于它给自己设立了这个目标,它便能够帮助有意欲者去自我反思那作为他意欲内容的基础的最终公理,反思他无意识地预先设定或——为了前后一贯——必须预先设定的最终的价值尺度。使人们意识到这种显示在具体的价值判断之中的最终价值尺度,当然是它不必踏入思辨的领域就能成就的最后工作。至于判断的主体是否应该拥护这些最终的价值尺度,完全是他个人的事情,是他的意欲和良知的问题,而非经验认识的问题。

    经验科学无法向任何人说明他应该做什么,而只是说明他能做什么——和在某些情况下——他想要做什么。

    确实,在我们的科学领域内个人的世界观甚至习惯于不断地影响科学论证,并且根据结果减少或增加个人理想实现的机会,即意欲某一特定事物的可能性的情况不同,即使在查明简单因果联系的范围内也一再地抹煞科学论证的重要性,容许对之作出种种不同的评价。就这方面而言甚至我们杂志的编辑和撰稿人确实也会“认为人的本性概莫能外”。

    但是从有关人类弱点的这种认识出发需经一段漫长的道路才至于相信一门“伦理的”国民经济学科学,而国民经济学必须从它的材料中得出理想或通过把普遍的伦理绝对命令用于它的材料而制造出具体的规范。更确实无疑的是:正是“个人”的最内在的因素,规定我们的行动、赋予我们的生活以意义的最高和最终的价值判断,才是某种我们感到有“客观”价值的东西。

    我们之所以能赞成这些价值判断,只是在它们向我们表现为有效的,表现为出自最高的生活价值的时候,因此,也就是它们在与生活困难的斗争中显现出来的时候。的确,“个人”的尊严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对他来说存在着一种维系自己生活的价值,这种价值在个别的情况下甚至惟一地存在于自己独具的个性的范围之内;于是,“自我充分发展”在具有他可向其要求作为价值有效性的益处时,才是他用以指导自己的观念。

    无论如何,只有在有价值信仰的前提下,实际地赞成价值判断的努力才有意义。但是,评价这种价值的有效性,是信仰的事情,同时或许是一种根据生活和世界的意义对它们进行思辨的考察和解释的任务,但是就应在这里维护这种价值有效性这一层意义而言,这的确不是经验科学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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