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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4 债转股

90-14 债转股

作者: 雅蜜蜜 | 来源:发表于2018-12-03 14:17 被阅读0次

    现阶段,高杠杆已经成为我国金融风险的主要来源。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国家资产负债表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第三季度,我国非金融企业部门杠杆率为154.5%,是实体经济总杠杆率的最主要组成部分。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杠杆率为目标的债转股再一次登上历史舞台。

    第一,债转股取得一定进展,但总体规模较小。从实施情况看,目前达成意向的项目相对较多,但落地项目偏少,落地项目在签约项目中占比为10%左右。其中,大型商业银行发挥了先导作用。至2018年2月5日交通银行成立债转股实施机构,5家大型商业银行已经全部成立自己的债转股实施机构。其中,建行和工行实施机构注册资本为120亿元,其他3家均为100亿元,5家实施机构均由大型商业银行全资成立。落地项目也以大型商业银行为主。

    第二,转股企业多处于强周期行业,目前面临暂时经营困难。从已经签约或落地的债转股项目来看,多数转股企业处于能源、煤炭、钢铁、有色金属行业等强周期行业。随着近年来我国宏观经济下行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这些行业面临不同程度的经营困难。但从长远来看,上述行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在较长时期内仍将是我国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其中的一些龙头企业,本身拥有较为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较高的内部管理水平,在本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对于此类企业,其面临的经营困难更可能是暂时的而不是长期的。从这个角度看,转股企业选择基本上符合《指导意见》的政策导向。

    第三,转股企业以国有企业为主。尽管本轮债转股并非针对国有企业,但从实际情况看,国有企业仍然是转股企业的主体,其中又以非上市的地方国有企业为主。转股企业地域分布比较分散,山西、山东等省份签订债转股意向协议的地方国有企业数量比较多,可能与上述省份的产业结构有关。与之相比,民营企业数量非常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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