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实在论与唯名论争论的核心问题便是,共相是否是独立于心灵之外的实际存在。
实在论者的回答是肯定的,他们的实在论建立在亚里士多德的实在论基础之上,认为,共相当然独立于心灵,只不过依附于个别事物而实际存在。
那么问题就来了,什么叫“依附于个别事物而实际存在”?
有一种广为流传的解释是所谓的“共相抽象论”。
这一解释认为,共相虽然表现为心灵中的理智概念,但它实质上是对心灵之外多个个别事物之间相似性的抽象。
既然个别事物是独立于心灵之外的实际存在,那么它们之间的相似性也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所谓的“依附”,正如没有“个别事物”,也就没有了“个别事物之间的相似性”,当然就更谈不上“对相似性的抽象”了。
打个通俗的比方,脱离了字母,字母表也就没有意义了。字母表依附于字母而存在。
针对这一解释,有一个相当有力的反对意见:
如果共相是“对个别事物之间相似性的抽象”,虽然,我们并不否认“个别事物之间相似性”是客观实在,但是,“对……的抽象”这一动作难道不是由人的理智来实施的吗?
如果没有人的心灵,那也就没有了理智,作为“对……的抽象”的共相,不也就消失了吗,又何来的客观实在性呢?
AB是由A与B组成;
“共相抽象论”侧重的是,没有A,就没有AB;
反对意见侧重的是,没有B,也没有AB。
这时,司各脱带着他的实在论出现了。司各脱说,上面的那个比喻有问题。
如果我们把“共相”与“AB”划等号,把“A”与“个别事物之间的相似性”划等号,把“B”与“对……的抽象”划等号,
虽然,我们可以说,没有个别事物,就没有A;
但是,我们不可以说,没有人的心灵,就没有B。
也即,“B”与“对……的抽象”不可以直接划等号。
司各脱认为,人的心灵确实具备“对……的抽象”这一能力,但是人还有自由意志,在自由意志的作用下,人的心灵抽象出来的结果可以是任意的,
对于A,路人甲可以抽象出b1,路人乙可以抽象出b2,路人丙可以抽象出b3,
我们可以说,没有人的心灵,就没有b1、b2、b3,
只有“b”才能与“对……的抽象”划等号,但“b”不一定等于“B”;
那B是什么呢?司各脱说,B是“事物的共同性质”,
当它没有与人的心灵发生作用时,它其实就是A,是独立于心灵之外的客观实在;
当它与人的心灵发生作用时,它就是B,它的作用是给人的心灵的任意抽象能力划定一个边界,使得b1、b2、b3都是B的一种表现形式。
只有在这个边界的约束之下,我们才能说“b”等于“B”。
在自由意志的作用下,人是可以胡思乱想瞎说盲动的,如果没有B的边界限制,b1可以是花、b2可以是草、b3可以是树。
一般说来,当我们看到白马、黑马时,无论是路人甲、路人乙、路人丙,都会说,这是两匹马。
无论白马、黑马,都是马,都具有“马性”。
区别只在于,路人甲可能是英国人,用英语说“这是两匹马”;路人乙可能是法国人,用法语说“这是两匹马”;路人丙可能是德国人,用德语说“这是两匹马”。
“马性,仅仅是马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这便是司各脱实在论的根本基础。
在人类产生前,世界上并没有人的心灵,但马性作为所有马的共同性质是实际存在的;
当人类产生后,作为所有马的共同性质,与人的心灵发生作用,进入人的理智形成概念,而概念往往以人类语言为表现形式——于是就出现了以各种语言为表现形式的“马性”。
司各脱被称为“精细博士”,自有其道理。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