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
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申请鉴定,法院是否准许?

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申请鉴定,法院是否准许?

作者: 刘德军律师 | 来源:发表于2019-02-23 18:55 被阅读0次

    一、问题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申请鉴定,法院是否准许?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根据前述规定可知,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一审期间提出。因此,如果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申请鉴定,二审期间其向法院申请鉴定,二审法院一般不会准许。

    二、相关案例

    1.邓金水、梁木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粤民申6814号,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7.10.0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邓金水、梁木林在二审申请鉴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在本案中,一方面,没有证据表明邓金水、梁木林对梁英强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相关事项进行鉴定的申请是在上述法条所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另一方面,从二审判决梁英强的承包经营权的判断依据的主要是涉案的《仁化县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书》等,并不仅仅是上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邓金水、梁木林申请鉴定的事项是否被准许并不会影响二审判决原来的认定结论,故二审判决对邓金水、梁木林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2.李永超、吴家毅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案号:(201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23号,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5.08.07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何波二审申请鉴定评估本案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和合理修复费用。对此,本院认为,虎坑大桥已经修复完毕,而新会公路公司为此已实际支出了修复费用。且何波在本案事故发生后及一审期间均没有提出鉴定的申请,二审再申请鉴定已过举证期限。故何波的鉴定申请,本院予以驳回。

    3.张雪飞与庄雄江谢长立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7)粤03民终15062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7.12.0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雪飞二审申请对借条中的“本借条在深圳龙岗交付,如发生纠纷,诉请龙岗法院处理”进行鉴定,因其未在一审提出,其二审申请鉴定,缺乏合理理由,本院不予准许,其主张借条中“本借条在深圳龙岗交付,如发生纠纷,诉请龙岗法院处理”为庄雄江事后添加,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4.李翠霞与招商局地产(重庆)花园城有限公司、重庆肆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案号:(2018)渝01民终5739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8.10.15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翠霞对案涉确认函及承诺书上的签名及捺印不服,应当于一审中申请鉴定,其二审申请鉴定,超过申请期限。且李翠霞先后分别与肆洲公司、花园城公司签订了房屋价款不同的协议,肆洲公司、花园城公司的签约身份独立、明确,两份协议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分别根据自己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李翠霞是否清楚肆洲公司与花园城公司之间的交易,并不影响其分别与两方所签协议的效力。

    5.潘爱生与孙喜杰、孟祥丽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案号:(2018)内04民终2753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8.10.25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孙喜杰对潘爱生住院期间及用药情况有异议,二审提出申请鉴定,但未提交书面鉴定申请,且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经一审法院释明,如申请鉴定需在三日内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孙喜杰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鉴定申请,视为放弃鉴定权利,现二审申请鉴定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准许。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申请鉴定,法院是否准许?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ybypyq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