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怎样才能卸任法定代表人”
“我这个法人(法定代表人,现实中普遍被误称为法人)就是个傀儡,撒事管不着,锅却全是我背。”
某总已辞去公司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职务,并已离职数月,但公司迟迟没有办理工商的变更登记手续,工商部门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仍是他。面对官司不断的公司,他十分担心,“一个朋友跟我说,某总啊,我要告你公司了,不好意思了,你还是登记的法人,所以我只有把你也告上去了啊!我这多冤了,我都不在这公司干了,公司还不把我这法人换了,要是真判下来会不会被列为老赖啊?我要怎样才能卸任这鬼法定代表人啊?!”
法定代表人因为涉及到公司实际控制权,通常是股东们必争的职位,没想到现在却成为这位朋友的烫手山芋。某总并不是公司的股东,按他话说“就是一打工的”,但是受公司大股东安排,登记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上就是个挂名法定代表人,公司大小事务仍由大股东说了算。公司现债务缠身,债权人已排着队来起诉公司,某总将面临公司被强制执行个人因法定代表人身份受不利影响的风险。一旦公司被申请强制执行,某总个人财产虽不在执行范围,本人也不会成为“老赖”,但若公司未能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这样一来,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某总出行将不能乘坐飞机、高铁,不能住星级酒店,这在讲求效率、速度的商业社会,无异于是一场噩梦。
那么在某总已从公司离职,公司拒绝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情况下,有什么办法可以把他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从工商登记中涤除呢?
一、自力救济
纠纷发生,在诉诸公权力之前,人们首先都应穷尽自力救济措施。
某总首先可采取的措施是以邮政特快专递形式向公司去函,要求公司依法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规定只能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担任。若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可直接召集公司股东会,要求作出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若法定代表人是总经理,也可致函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要求董事会召集召开股东会,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法定代表人也可直接致函公司股东,催告各股东召开股东会就变更法定代表人作出决议。
在公司本来就不配合的情况下,以上措施奏效的可能性通常较小,但还是要做这些动作,并保留相关证据(比如要求公司变更登记的函件、邮寄单等),因为穷尽自力救济措施可以为随后请求行政介入及诉诸法院提供充分理由,在特定情形下还可作为免责的事由。
二、行政救济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同时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了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某总已辞去公司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职务,工商登记仍维持原登记状态,明显背离了《公司法》第十三条的立法宗旨。某总可向工商管理部门去函,告知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变更的客观事实,要求工商登记主管部门督促公司尽快依法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三、司法救济
我们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等数据库检索发现,类似诉请公司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案例不少,因此请求公司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具有可诉性。公司拒不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公司予以变更。通过查阅胜诉判例,我们总结出以下几个诉讼关键点:
1、诉讼主体
以曾任职公司作为被告是没有疑问的,因为公司是变更登记义务的主体。是否列公司股东为被告,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确定。若公司已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则无需列股东为被告;若公司股东会尚未作出变更的决议,那么根据规定,需要股东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因此有必要要求公司股东履行协助义务。
2、诉讼请求
总结起来,诉讼请求有两种提法。第一种,直接请求公司将法定代表人由xxx变更为xxx,这种诉讼请求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决议明确新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第二种,请求被告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或者涤除原告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公司股东予以协助。
四、参考判例
司法实践中,有法院判例以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司法不宜强制介入为由对原告提出的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我们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股东会的召开等等事项确系公司自治事项,司法不宜干预,但法定代表人发生实质变更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公司义务,公司拒不办理已违反法律规定,若司法不进行干预,当事人将无救济途径,公司的违法行为将一直持续,这显然与法律精神相背离。好在我们查阅到的判例中,对变更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诉讼请求持支持态度的不在少数。下面摘取几个胜诉判例,供可能当“背锅侠”的名义法定代表人们参考。
1、李云松与重庆市良语晨食品研究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渝0155民初1041号,裁判日期:2019-03-19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法人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其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这就要求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就公司法人来说,其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实质关联性,就在于法定代表人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原告虽为法定代表人,但自被告公司成立之时就将被告公司公章交由被告公司股东重庆净怡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保管,表明原告自公司成立时就未参与被告公司管理。通过原告提交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看,在此期间原告的社会保险缴纳义务人非被告公司,也从侧面证实了原告未参与公司管理。被告公司及其股东重庆净怡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日作出的承诺,亦证实了原告已离职,系被告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的事实。因此,在此种情况下由原告担任被告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背离了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立法宗旨。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原告既非被告公司股东,亦非被告公司职工,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亦证实了原告系挂名,故原告作为被告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却要依法承担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失公允。在被告公司及其股东作出承诺后,在长达一年之久的时间内仍未履行变更义务,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判决结果:由被告重庆市良语晨食品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到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李云松作为被告重庆市良语晨食品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2、赵童、潘文捷等与华璋、重庆宸越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审理法院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渝01民终4468号,裁判日期:2018-08-20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退股协议签订后,华璋已不系公司股东,也从公司离职未再担任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杨春文等公司股东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快召开股东会选举新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主体是公司而非股东或原法定代表人,且根据退股协议,华璋已从2015年10月1日起不再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无权再代表公司处理公司事务。而重庆宸越科技有限公司现虽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但这并不影响和妨碍其进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结果:重庆宸越科技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赵童、潘文捷、杨春文予以协助;若逾期未变更,视为华璋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再担任重庆宸越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姜华平与江山市龙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柴向东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审理法院为江山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浙0881民初3564号,裁判日期:2016-11-14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原告已不是龙联公司的股东和员工,实际已未在龙联公司任职执行董事,龙联公司应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龙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而执行董事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故龙联公司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需要作为股东的柴向东、姜兴福、黄建敏、周金兰、余燕武履行一定的行为配合。因此,柴向东、姜兴福、黄建敏、周金兰、余燕武作为被告主体适格。
判决结果:一、被告江山市龙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二、被告柴向东、姜兴福、黄建敏、周金兰、余燕武协助被告江山市龙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义务。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