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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对由有限责任公司充当无限责任合伙人情形的思考

【合伙企业】对由有限责任公司充当无限责任合伙人情形的思考

作者: a565b96870bc | 来源:发表于2018-05-14 19:48 被阅读0次

    在就这问题进行阐述前,先做一个铺垫,对合伙企业的2类合伙人进行介绍。

    “普通合伙人”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对合伙企业出资,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只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并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晚近外国由有限责任法人充当无限责任合伙人的情形得到普遍的发展,那么这种情形的出现是出于什么考虑呢?对此现象我进行了一个思考。

    1、法人(通俗说“公司”,但并不等同,为了帮助理解)能不能做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的。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所以普通的法人是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


    2、责任【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问题】

    在这现象中,明面的和隐藏的责任二字占了非常大的比重。

    法人的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需要了解,合伙的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需要了解。

    个人先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成有限责任法人。然后以有限责任法人的名义充当无限责任合伙人。这过程中,形成名义为普通合伙人,实质责任承担上是有限合伙人。

    那么为什么不直接以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名义进行投资?


    3、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只以其出资对合伙企业负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名称中需标明“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投资者的风险更低,利于融资。那么反过来,“普通合伙”的连带责任是否会更利于经营合作呢?有待研究。

    (2)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经营负责,一般有经营业绩报酬;有限合伙人不负责经营,没有经营报酬,只根据出资份额取得相应的经营利润。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出于以上几点,在考虑利益和风险平衡上,将有限责任法人和无限责任合伙人(即普通合伙人)有机的结合起来,既规避不得执行合伙事务,又规避无限连带风险。

    【阮道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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