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1

作者: fe2ad115e53d | 来源:发表于2021-07-11 20:46 被阅读0次

1.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的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对外执行合伙事务,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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