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构造,也被称为诉讼结构、诉讼模式,指的是刑事诉讼三种职能(控诉、辩护、审判)之间的地位和相互作用。当今世界上主要的诉讼构造有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和混合式三种。通常来说,刑事诉讼结构由刑事诉讼目的决定,一个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何,就会采取相应的诉讼结构,至于一个国家持何诉讼目的,又会受到当时对诉讼价值认识的影响。即,一国对诉讼价值(秩序、公正、效益等)的认识程度和水平决定一国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根本目的、直接目的),再决定一国采取什么样的诉讼结构。简言之,“价值”影响“目的”,“目的”决定“构造”,而不能说“价值”直接决定“构造”。采用混合式诉讼构造的国家以日本和意大利为代表。日本明治维新以后的刑事诉讼法受法国和德国影响较大,诉讼构造属职权主义。“二战”后,日本法制受到美国法律制度的影响。从1948年重新制定刑事诉讼法开始至20世纪50年代末,日本的刑事诉讼构造完成了从以职权主义为主到以当事人主义为主的转型,但又与美国刑事诉讼构造不完全相同而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一方面,日本坚持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法官在庭审前不得接触控方除起诉状以外的案卷证据,证据由控辩双方当庭提出,证人主要由双方传唤和当庭询问,法庭调查实行交叉询问程序,这些都是当事人诉讼构造的内容;另一方面,法官仍然主导审判程序并在事实与证据调查中起着积极的作用。不实行陪审团制。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法官可以依职权自行扩大证据调查范围,主动调查并提出证据,有权询问证人、鉴定人,有权对控辩双方提出调查证据的请求进行审查并有权不予准许。意大利的刑事诉讼原属职权主义模式,“二战”后意大利的刑事司法制度不断改革,特别是198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大量吸收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内容。可见,混合式诉讼构造应当是职权主义吸收当事人主义的因素形成,而非当事人主义吸收职权主义因素形成的。在适用职权主义诉讼构造的国家,由法官主持和推进庭审,认为法官是法律专家,能够最大限度地依据自己的专业、理性、良心作出公正的判决,正确地打击犯罪,以追求惩罚犯罪和实体真实为目的。在适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的国家,由陪审团裁判,陪审团对法官进行制约,由控辩双方主导庭审,这是为了程序正义及制衡公权,以保障人权和追寻正当程序为目的。无论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还是职权主义诉讼构造,都追寻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都赞同实体真实与程序正义。只不过,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更加倾向于保障人权和程序正义,职权主义诉讼构造更加倾向于惩罚犯罪和实体真实。不能说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与控制犯罪就是矛盾的。试想,在奉行当事人主义的美国,就只保障人权,不打击犯罪了?显然不对。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