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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希龄的维新思想

熊希龄的维新思想

作者: 陈良心 | 来源:发表于2023-09-06 18:05 被阅读0次

    第九章第二节

    熊希龄的维新思想

    一、熊希龄与湖南维新运动

    熊希龄(1870—1937),字秉三,湖南凤凰人,湖南维新运动中任时务学堂总理(又称提调,即校长)。1892年他赴京应试,中贡士,1894年补应殿试,中进士,授翰林院庶吉士。入馆未及两月,时逢中日甲午战争爆发,他请求随湘军出关作战,未获批准,于是请假回乡。不久他又投笔从戎,受旧识黄忠浩之邀,到武昌出任两湖营务处总办。这时,湖南维新运动正蓬勃兴起,熊希龄为之鼓舞,向湖南巡抚陈宝箴之子陈三立写信,提出了在湖南“创设枪厂一所,逐渐讲求,实长久保全之善策”。此信引起了陈宝箴、陈三立父子的重视,1896年4月,熊希龄回湘省亲期间,陈氏父子盛情邀请其回湖南相助。熊希龄遂辞去两湖营务处总办职,于1896年秋返湘,到长沙加入了湖南维新运动的行列。陈宝箴对熊希龄非常器重,委之以重任,熊希龄参与了湖南维新运动中的几乎所有新政,如筹备枪炮厂,编练新军,创设宝善成制造公司,筹备湘省内河航运,力争粤汉铁路入湘,创设时务学堂、《湘学报》和南学会等,并在其中发挥了主要或重要的作用,很快成为陈宝箴在湖南推行新政的主要助手之一。

    熊希龄是积极主张维新变法的。如果说甲午战争前,他还只是一个忠君爱国的旧式知识分子的话,甲午战争中国的失败使他思想上发生了激烈的变化。他在1896年的一次上书中回顾了甲午战争后中国的民族危机,认为“与其坐而待亡,孰若革新庶政,与列强比埒,乃为上策。希龄虽恒河之一沙,而堆沙可以成塔,积腋可以成裘,吾愿与爱国同仁,鞠躬尽瘁,临危效义,以拯吾国”。正是出于这种深沉的爱国情感,他积极地参与湖南各项新政,并在操办各项新政的实务中确实做到了“鞠躬尽瘁,临危效义”,体现了他低调为人、任劳任怨的人品和行事风格。正因为他实际参与了湖南维新运动中的几乎所有新政,而且在创办时务学堂、《湘报》馆和南学会的过程中发挥了主要的组织作用,加上他是“以外府年少之书生办内府难办之事”,从而在湖南维新运动的复杂斗争中受到了激烈的攻击,特别是在关于时务学堂的斗争中处于风口浪尖。最终迫使陈宝箴免去了熊希龄时务学堂总理职。熊希龄在为时务学堂事上陈宝箴书中逐条驳斥了王先谦、叶德辉等人对他的攻击,并表明了自己为维新变法不惜牺牲生命的决心:

    龄观日本变法,新旧相攻,至于杀人流血,岂得已哉?不如是,则世界终无震动之一日也。龄本筸人,生性最憨,不能口舌与争,惟有以性命从事,杀身成仁,何不可为?今既仇深莫解矣,请即以此函为贵衙门立案之据,此后龄若死于非命,必王益吾师、张雨珊、叶焕彬三人所为,即以彼命抵偿焉可也。(熊希龄:《为时务学堂事上陈宝箴书》)

    这一辩驳明志的上书与他1896年表白的“鞠躬尽瘁,临危效义,以拯吾国”的志向互相照应,表达了熊希龄为维新事业不惜牺牲生命的献身精神。

    二、熊希龄的“兴利”思想

    湖南前期新政偏重于“兴利”一途。陈宝箴到湘后,接纳新化人邹代钧的建议,认为“欲求富强,非开矿不可”,于1895年10月奏设矿务总局,决心开发湖南各地的丰富矿藏。同时,陈宝箴与湖南士绅王先谦、张祖同等人筹商,在民间集股,开办和丰火柴公司。陈宝箴还与张之洞商议,决定架设湘鄂间电线,在长沙开办电报局,以此为辟利的另一法门。

    对上述举措,熊希龄大加称许。他在《致陈伯严函》说:“近闻省垣锐意富强,兴矿务,设电线,势在必成,救时之急莫善于此。”
    熊希龄的信函,引起了陈宝箴的极大重视,陈氏并由此认为熊希龄是一位不可多得的人才,于是叮嘱其子陈三立,务必设法把熊希龄从湖北拉来。于是,当1896年4月中旬熊希龄省亲并与陈宝箴父子相晤时,陈氏父子就对熊希龄盛情相邀,陈三立还与熊希龄彻夜长谈。熊希龄慨然应允,辞去湖北营务处总办之职,跨入湖南维新运动的行列。熊希龄返湘后,积极参加湖南新政,提出了一系列“兴利”主张,主要有:

    一是主张创办枪弹厂。熊希龄认为,西方国家“商务居重,练兵次之”,先富后强的发展道路,并不适合于正处于危亡之秋的中国,“窃观大局之变,已成孤注……外患强邻,内忧伏莽”,在此内忧外患的危急时刻,兴利致富还不是湖南的当务之急,“方今之急,莫如火器”,因为“兵饷之端,临时筹画或可就绪;若枪炮,则非一朝一夕之所能取洽也。”因此,熊希龄给湖南维新呈献的第一条建议是自行创设枪厂,他在写给陈三立的信中,详陈了湖南办厂造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熊希龄迫切希望陈三立把这条“实长久保全之善策”转达陈宝箴,“设法筹款,创成斯举,倘遇仓卒非常之变,或不致临渴掘井,为人所扼耳”。但湖南没有办枪炮厂的财力,熊希龄费尽心思,终于想出一个变通可行的应急办法,就是从两江总督刘坤一那里打主意。原来刘坤一节制南洋水师,又曾为东征统帅,他的江宁军械所尚存有大批枪械利炮。熊希龄认为刘坤一是湖南人,家乡有困难,他是不会视之不顾的。于是进言陈宝箴,请委派蒋德钧赴江宁面见刘坤一,诉情求助。此策果然见效,刘氏顾及桑梓情谊,慨然拨助曼尼戛小口径枪一千杆,过山炮十二尊,子药数万斤。此批枪炮弹药约合银10余万两,刘坤一声称“作为江南协济湖南,不须给价”,并派兵舰护送入湘,这就部分解决了湘省军营的燃眉之急。

    由于熊希龄等人的出谋划策和奔走求告,刘坤一两度拨付枪炮弹药,折银二十万两之巨,这不仅节省了湖南的财政开支和解决了军营的应急之需,更为重要的是,它为陈宝箴实施酝酿已久的创编新式军队提供了条件。不久,湖南开设了武备学堂,练成一支新军,熊希龄先前提出的“精武备”主张,于此得以间接实现。遗憾的是,由于财力限制,熊希龄苦心策划的湖南创办枪厂的设想,始终无法实现。

    二是主张开通航运。熊希龄虽然认为“火器”为湘省头等急务,然湖南百端待举,没有银钱难成大事,创办枪厂的失败,使熊希龄的思路不得不回到兴利致富上来。

    1896年冬,熊希龄与蒋德钧,会同湘省大绅王先谦、张祖同、汤聘珍等人,齐聚长沙商议开辟利源的办法。当时的兴利措施,已着手在办的有开矿、火柴、电报三端。这三项举措,总的来说前景可观,不过,在熊希龄看来,其利源并不理想。要说利源最大的当算开矿,可开矿投资大,收效慢,加上有的已开矿场因开采和管理不善,旋开旋停,亏损甚大,以致于有的钱号以开矿成败未定,不肯借资。基于这些情况,熊希龄觉得欲使湘省兴利致富,还须广开门路才行。

    熊希龄经与蒋德钧、王先谦等反复磋商,提出有两项事业可以立办:一是开办机器制造工业,二是筹办内河行轮。他认为这两项不仅是湘省兴利致富的重要门径,而且与湘省已开办的矿业也紧相关联。开采出来的矿砂要运往汉口销售,自己有了小火轮装运拖带,比雇民船装运既快捷又省力。小火轮开通后,不只运送矿砂,还可以拖运其他货物及搭乘客商。

    熊希龄在《上鄂督张之洞函》中认为当以“创兴小轮为第一义”。熊希龄等人此时提出湘省内河行轮,还不单是感受外洋刺激和与外商争利,也包括与国内他省争利的因素。当时长江下游的苏、扬、浙、淮、江西五处,都相继办起了小火轮,而且江西的江泰号轮船还驶入了湘潭,拖带萍煤至鄂,“以铁路局为名,实则载货载客,藉图私利”,使得“湘中士民,骇然大哗,以为小轮不行,则我之利益,尽为人夺,一旦外人接踵而来,其祸不可胜言”。

    其时湘省开办行轮的风声早已传到湖北,不待熊希龄等人代陈宝箴草拟咨文达于湖北函商,鄂抚谭继洵先给陈宝箴发来一函,认为湘省行轮不可,谓若此举一开,一是给洋商造成借口,万一将洋轮开到湘江,后果不堪设想;二是使湘河中从事运载生计的民船因之失利;三是造成湘省的厘金征收随之减色。陈宝箴收到谭的来函,一时无措,忙召熊希龄与蒋德钧商议。熊希龄细阅来函后,遂向陈宝箴详陈了自己对这三个问题的解决办法:

    首先,所谓洋商借口,可以有办法对付。因为《通商章程》英约第四十七款明文规定,洋商轮船只准在通商各口贸易,如到别地买卖,即将船货没收入官。而今湖南并未开埠,又属内河,外轮既不得驶入,湖南人在自己的区域内行轮,又怎么会给洋商以借口呢?同时依外洋之例,凡立一公司,国家给予专利,十五年内别人不得另行添设。湖南兴办小火轮,理应按例奏咨总署立案,予以专利。专利之后,如有洋商觊觎,即可延请外国律师据理阻止,也不必总署与督抚为之筹画。故洋商借口可勿虞也。

    其次,所谓民船失利,并不会造成。因为湖南至汉口的船只,除红船巴杆各处的货船不计外,大约衡州有小驳船一类约三千余只。若以每船每年得水脚钱一千串计算,大约有三百余万串。今湖南如开设小火轮,不过先行六条轮船左右,以每船每年得二万串水脚钱计算,六轮充其量是十万余串钱。说占民船之利,不过百分之一而已。何况,对民船失利受损也可采取补救办法,设轮船一旦开办,可许各船行船户到轮船公司挂号登记,允许他们装运轮船公司的货物并为其拖带。这样货物虽由轮船公司包揽,而装载必须民船。民船既有拖带,以能捷速,可以少雇水手,节约伙食,平日往返湘鄂往往需要半月一月不等,由轮船拖带则十日可以往返。如此一来,民船的生计非徒无损,反可增益。倘若将这些道理告知船行船户,想必没有不会乐从的。故民船失利亦可无虞。

    再次,所谓厘金减色,其实与此无关。向来商务不畅,系厘卡过密,造成内地奸商与洋人串通,以子口税为免税之计。加之厘金局本身积弊丛生,其员绅、巡勇私行卖放,致厘金日无起色,这才是真正原因所在。而轮船一旦开办,结果恰恰相反。因为轮船往来有期,停泊有时,昭人耳目,无绕越卖放之虞。拖带民船,听官稽查,查之重罚,无官轮夹带偷漏之虑。并且民船见轮船一泊即查,一查即行,无沿途阻滞之难,为避免到关留难与延搁时日,不得不雇请轮船拖带。如此一来,轮船之行不仅不会造成厘金减色,反而还可造成厘金增收。故厘金减色亦可勿虞。

    1897年9月25日,湘鄂轮船局正式试航,经陈宝箴批准,熊希龄与蒋德钧先租用抚院官轮长庆、湘帆、慈航等火轮试航了长沙至湘潭、长沙至益阳、长沙至常德、长沙至岳阳各线,试航结果很好。次年8月2日,湘鄂善后轮船局正式开业。

    湘省行轮从创议到批准、从筹办到正式通航,凝聚着熊希龄与蒋德钧的心血,二人是湘绅中费心费力最大者。熊希龄自称:“轮船尤龄与少穆千辛万苦,费九牛二虎之力始能成功。章程禀稿,皆龄手定,其赔垫川资电费,亦未尝开销公款一文。”(《熊希龄集》上册,湖南出版社1996年,第55页)熊希龄对于湘省通航,其功自不可没,其精神尤其难能可贵。

    三是主张开办铁路。为使湘省兴利致富,熊希龄除致力于湖南航运外,他还为路、矿两政力事奔走。1896年10月,清政府拟修芦汉铁路和粤汉铁路,俾使连成一气。粤汉铁路初定计划取道江西,不经湖南。大多数湖南人原本十分保守,并不关心这一决策对于家乡有何影响,有些人甚至认为不经过湖南最好,免得破坏田园庐墓的风水。但熊希龄则坚持认为必须经过湖南。据《盛宣怀来刊信稿》,熊希龄说:湖南“欲致富强,非轮船、铁路,不足以创兴大利”,铁路应与轮船“相辅而行”。

    为实现铁路道经湖南的目标,熊希龄与蒋德钧、谭嗣同等湘绅作了不懈的努力。1897年4月,熊希龄与负责经营全国铁路的盛宣怀多次接谈,得到了盛的认可。一是铁路“如取道郴、永、衡、长,由武汉以达汉口,则路较直捷”,可以大量节省造路成本(《奏办粤汉铁路折》,《湘报》第19号);二是湖南矿产丰富,尤其是宝善成制造公司在宁乡清溪、湘潭小花石等地开采出的焦煤,可满足汉阳铁厂大量炼钢造轨之需,这使盛宣怀和张之洞大喜过望。因此,熊希龄提出粤汉铁路改道入湘的请求,得到了盛、张的一致同意。熊希龄等人力争铁路改道入湘,诚然是地方主义的做法,但在当时,这一举动也包含有抵制列强、保护路权的积极因素。

    1897年6月,中法交换照会,法国取得在滇、桂两省筑路开矿的特权,这给湖南人敲响了警钟。未久,法国造路于广西,由龙州发端,广西与湖南相邻,万一法国人将铁路接至湖南境内,如何是好?当时熊希龄敏锐地感到,形势十分急迫,粤汉铁路必须赶紧集款修筑,方能抑制法国铁路入湘的阴谋。为此,熊希龄与蒋德钧、谭嗣同等湘绅与鄂、粤二省绅商广泛联络,决心催促粤汉铁路及早开办。1897年11月底,熊希龄联合湘鄂粤三省绅商写了一份《湘鄂粤三省绅商请开铁路禀》,联名具呈张之洞、王文韶与盛宣怀,除表明三省绅商合力兴办铁路外,熊希龄特别强调改道入湘可以保护中国利权不受外人侵夺,“今广西铁路已在龙州发端,设有人欲求由此接入湖南境内,直抵汉口,以拊我之背,则我仍造江西至粤之铁路,利权尽为彼所分夺矣”,而如果“定计道出湖南,则广西铁路即成,亦只能为我路之枝路,此铁路之所宜出湖南矣”。

    这一年的12月,熊希龄、蒋德钧应张之洞之约,冒雪赶至武昌,与张之洞、盛宣怀面商一切。1898年1月17日,张、盛将商议结果写成《会奏湘鄂粤三省绅商全请速办粤汉铁路折》,请求清廷批准。1月28日,清廷颁发上谕,准予所请,指出“若由湘、鄂、粤三省绅商自行承办,仍归总公司总其纲领,实于大局有裨”,并强调粤汉铁路“必须与芦汉公司一气贯注,始可收通力合作之效。”上谕饬令随时会商盛宣怀“妥议招股借款各节,并选举各省绅商,设立分局,购地鸠工,认真办理”。至此,粤汉铁路的修筑有了明确的方案。

    三、熊希龄的“书院改革”思想

    熊希龄以在籍翰林,襄助湖南巡抚陈宝箴锐意革新,从而得以施展其书院改革的抱负。熊希龄所欲改革书院的尝试,由于新的历史条件的作用,已不是先从书院本身入手,而是在书院之外,另建新式学堂。

    1896年冬,熊希龄与蒋德钧邀同湘绅王先谦、张祖同、朱昌琳、汤聘珍等六人,在创行轮船、制造的同时,即有设立学堂之议。当即得到湘抚陈宝箴的赞同和支持,并亲自命名为时务学堂。次年1月,熊希龄等六人联名上《请设湖南时务学堂公呈》,经批准立案。为求事权划一,轮船、制造、学堂三事,各专责成,而熊希龄为“避谋利之名”,乃负“独办学堂”之责。于是得以规划和进行从请拨学堂经费,建造校舍,购置图书、仪器,聘请教习到招考学生等一系列事项。终于1897年10月将时务学堂开办而成,旋由陈宝箴委任为时务学堂总理。熊希龄总理时务学堂所表现出来的种种措置,充分显示出对于旧式书院制度的改革精神。

    时务学堂破除了旧式书院的那种偏狭的“举业”教育模式。其表现有五:

    第一,在学习内容上,学分两种:一曰薄通学;二曰专门学。薄通学又分经学、诸子学、公理学、中外史志及格算诸学之粗浅者四门,此四门要求“凡学生人人皆当通习”;专门学分为公法学、掌故学、格算学三门,学生可“每人各占一门”。学生入学六个月以前,皆治薄通学,至六个月以后,乃各认专门,且各认专门之后,仍须一并兼习薄通学。

    第二,在读书范围及其标准上,所读之书分两类:一曰专精之书;二曰涉猎之书。其专精与涉猎之书均由学堂开具书单,要皆中外重要典籍及部分自然科学。规定读专精之书,“约居时刻十之六”:读涉猎之书,“约居时刻十之四”,二者不可偏废。

    第三,在学习方法上,学生读书之外须写心得札记。凡学生每人备札记册二本,“每日将专精某书某篇共几页,涉猎某书某篇共几页,详细注明其所读之书,有所心得,皆记于册上,五日一缴,由院长批答发还学生”,“缴此册时即领回彼册”。院长批改学生札记,给予评分,“按日填注分数”;“每月通计分数以三十分为及格,溢分者给以奖赏”。

    第四,在教学形式与考试标准上,学生均定期听讲并举行考试。院长每五日讲学一次,开讲时,“择高才生二人为书记,坐讲席侧,携笔研记所讲,讲毕,二人参合所记,写出清本交抄写人抄两份,一榜堂,一存院长处”。榜堂一份当日榜示。考试分月考和季考。月考每月一次,“每次命两题以作一艺为完,卷由院长阅定,分列等第,批给奖赏,仍记列分数,备大考时统计之用”;季考每三个月举行一次,试时请学堂督办官与绅董公同到堂汇考,“将三个月内之札记册、待问格及课卷三项通同核阅,汇算分数多寡,其有功课精进、能自创新理或发条例自著新书者,为异常高等,除原有分数外,仍可特加”。汇考毕,将一季内学生功课之高下列为一表,榜诸学堂大门,并登刊《湘学报》及《湘报》,“以示鼓励”。

    第五,时务学堂的讲学宗旨与旧式书院大相径庭。时务学堂议立之初,原以“中体西用”为其宗旨。然自聘梁启超担任中文总教习,加之熊希龄的主张,遂改其宗旨为“中西并重”。由上可见,时务学堂的教学宗旨和方针,实以经世救国与陶铸政才为要义。

    1898年春,守旧势力开始攻击时务学堂,矛头是对准学堂总理熊希龄和学堂中文总、分教习梁启超等人而来的。先是鼓噪“或谓中丞已厌卓如,或谓日内将使祭酒代秉三,叶奂彬为总教习”(《唐才常集》,中华书局1980年);继咎熊希龄“不应请粤人为总、分教习,或咎龄不应使学生读《公羊》,或咎龄不应以一人专擅行事”(熊希龄:《上陈中丞书》,《湘报》1898年7月15日,第二百一十二号)。议论纷纭,是非莫辨。

    1898年6月初,岳麓书院学生宾凤阳、杨宣霖、彭祖年等上书其院长王先谦,以维护“名教纲常”、“忠孝节义”为据,对熊希龄、梁启超大加攻击,谓“自熊秉三庶常邀请梁启超主讲时务学堂,以康有为之弟子,大畅师说,而党与翕张,根基盘周,我省民心顿为一变”。“吾人舍名教纲常别无立足之地,除忠孝节义亦岂有教人之方?今康、梁所用以惑世者,民权耳,平等耳。……熊、谭、戴、樊、唐、易诸人,是何肺腑,必欲倾覆我邦家也!夫时务学堂之设,所以培植年幼英才,俾兼通中西实学,储备国家之用,煌煌谕旨,未闻令民有权也,教人平等也”;而“成就如许无父无君之乱党,果何为哉!”(《岳麓书院宾凤阳等上王益吾院长书》,《翼教丛编》卷五)王先谦接此书后,请求陈宝箴将时务学堂“严加整顿,屏退主张异学之人,俾生徒不为雅说诱惑”(王先谦等:《湘绅公呈》,《翼教丛编》卷五)。

    面对守旧势力的猖狂进攻,熊希龄毫不畏惧。就在《湘绅公呈》呈递后的第三天(7月13日),熊希龄便联络黄膺、戴展诚、吴獬、戴德诚等,亦向陈宝箴呈递《公恳抚院整顿通省书院禀稿》,对王先谦等进行回击。通过这个禀稿,熊希龄书院改革的思想得到了系统的阐述。

    《禀稿》针对王先谦等守旧势力深恶时务学堂而欲维护书院制度的本意,援引上谕饬令切实经理各书院、学堂;《四书》文一律改试策论;选择学贯中西之士担任学堂总教综司功课为据,指出湘省书院“深维积弊”,而“仰见朝廷变法,首在兴学;兴学之本,先重师范”,故书院改革势在必行。以现今“湖南通省书院不下百余,而岳麓、城南、求忠,尤为通省士子所观摩之区,既非一府一县私立之书院”,因此,“凡属湘人,皆有与闻之责,议事之权”,申明了作为湘人对于本省书院改革所应抱有的基本态度和立场。

    《禀稿》针对湘省书院具体存在的种种弊病,提出了七个方面的改革措施和要求:

    第一,定教法。鉴于科举初变,风气初开,而书院则“无教法、章程以树之则”,所延山长,“仅传一家之言,适开攻击之的”,因此,必须“延聘纯正博学、兼通中西之儒,编立教法”,俾士子“矢诸正鹄”,“不致纷纭旁骛,流入异端”。

    第二,端师范。鉴于“学术之衰,由于无师”,“从前书院大半虚文,往往回籍士绅视为养老之资”,其所选荐之书院山长,存在着“论资格”、“由私荐”、“分畛域”、“不住院”、“不敦品”等五种积弊,故不仅山长之中有“不知经史、不明时务”之辈,亦有“品行败坏”、“行私纳贿”之徒。而山长不欲住院,则学生无所问难,院规无所整肃,士习由之败坏。因此,不能再以“庸陋者”充任山长,必须延聘“明正通达之士”而为之,“师严而道尊,人才自可奋兴”。

    第三,裁干脩。鉴于“湖南从前各处书院山长半由省垣荐人前往,而所荐者又非其人”,致各府、州县官绅,为调停计,每年须送省垣一、二百金干脩以为“荐人之费”。自此之后,应将此项干脩一律裁去,“以节浮费”。

    第四,定期限。鉴于各府、州、县所聘山长,往往拖延到馆,或到馆一、二月,即将全年课题在两月中命学生作完,“自谓事毕”,即向州、县官索取束脩回里。因此,应规定其山长须以住院十个月为度,不得任意旷职。

    第五,勤功课。鉴于各书院山长大半不欲住院,每月仅出课题了事,而学生课卷又多不寓目,往往托其亲友、门生“代为点窜”,甚至有徇私情,“以喜怒为取舍”者。因此,须厘定书院课程,虽不能照学堂章程“中西并重”,但须令学生每日作札记一条,由山长亲自评阅,“以示鼓励,而昭实学”。

    第六,严监院。鉴于书院因山长不住院,由学生中选举斋长管理学生,往往无人“敬畏”,致“书院积弊丛生,赌博、嬉游在所不免”,甚至有不公正之斋长“肆其谗说,鼓惑山长”,而酿成“争端殴斗”之现象。因此,应仿学堂管堂之法,裁去斋长,任命本地教官为监院,或以本地绅士充任,限令住院,申明条规,“免滋流弊”。

    第七,速变通。鉴于“时局日急,只有兴学育才为救危之法”,“朝廷既饬学政院试即试策论,则整顿书院,尤刻不容缓”,而欲收“此省先变,则较他省先占便利,此府先变,则较彼府先占便利”之功,就必须首先将书院中“多半守旧、不通时务”之山长,“尽行辞去”,宁愿将全年束脩“全行致送”,而不能不“另筹款项,延请博学主讲”,庶可“免旷时弛业”,不致耽误学生前程。

    熊希龄书院改革的上述思想,其所指陈书院弊端及所提改革措施,不乏真知灼见,可谓切中时弊,对于守旧士绅,无异于当头一棒。虽然熊希龄的这些改革措施并没能在全省得到施行,但在中国教育思想发展史上,无疑有着积极和进步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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