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小区业主反对开宠物店,租客16万装修费凭什么由我来担?
01 案情简介
房东葛先生出租了一个商铺,才一个月的时间,不仅租金几乎没有收到,还倒赔8万元装修费。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在2017年,房东将一个400平米的商铺租给了租户谢女士,写明用作“宠物美容”,并且配合租户在管理处办理了装修许可证。可是,租户装修施工过程中,遭到了小区业主的强烈反对,拉横幅、贴封条,管理处也不再同意继续装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02 争议焦点
因为小区业主反对,无法装修并使用租赁物业,到底是谁的过错,还是说双方都没有过错?
房东认为,这是小区业主和管理处的原因导致不能装修,我没有过错,损失各自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因小区业主反对,管理处不同意装修,故双方租赁合同无法履行并非基租赁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装修损失由双方按公平原则分担。一审法院判定,双方合同解除,租赁保证金退还,房东向租户退还已付的首月租金的一半2万余元,另赔偿一半的装修损失8万元。
房东不服,提起了上诉。
深圳中院认为,出租方应当保证租赁的适租性。何谓“适租性”?就是出租方应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双方合同约定了租赁用途为宠物美容,系合法正常的商业用途。
租赁商铺在装修期内因为案外人反对而未能继续装修经营,属于出租方未能保证商铺的正常使用用途。一审法院认定出租方对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没有过错,有所不当,应予以纠正。但是承租方没有提起上诉,视为服判。
言外之意,如果承租方提起上诉的,会认定为出租方违约,有可能出租方承担全部损失,那样,房东就得退4万租金,赔16万装修损失了。
从这个角度来看,房东似乎应该庆幸才对。
——案号:(2018)粤03民终8820号
03 裁判规则
因案外人反对装修,导致承租方无法实现双方约定的租赁用途,视为出租人违约,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04 律师建议
1、承租方应明确租赁用途,约定出租方保证义务。
2、出租方如写明租赁用途,可约定承租方自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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