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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互助的“薅羊毛”与相互保险的强监管

网络互助的“薅羊毛”与相互保险的强监管

作者: 闫安 | 来源:发表于2019-02-24 01:20 被阅读0次

                                                                    20190224 闫安

        阿里相互保与京东互保,揭开了网络互助、相互保险的“锅盖”。其积极意义,在于借助两大互联网巨头,向社会公众“普及”知识,唤醒普惠保险需求和市场宣传作用。

        需求端来看,阿里相互保上线41天、获2000多万客户追捧参与。这在过往保险业是无法想象的。除了产品本身“涉嫌违规”被叫停之外,通过互联网,投保人“秒级”倍速加入,说明了保险市场普惠需求的巨大潜力。

        产品端看,问题出在了阿里相互保的“后信任”的收费分摊模式上,这容易混淆合规的相互保险与非监管的网络互助的区别,被形容为互联网巨头流量变现的“薅羊毛”行为,自然容易引发投诉和监管规范。

        监管角度,这种“先保障、后付费”的模式,导致没有提取承担风险需要的保险准备金,也无法实施事前的偿付能力监管,与《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中“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的监管要求相违背。

        即,相互保险是保险持牌机构在偿付能力强监管之下的前信任、先缴纳保险费的保险模式;网络互助是民间自发的借助网络互助平台的后信任,0缴费、后分摊模式。因为阿里、京东互联网流量巨头的介入,一不小心,成了“河边走”的自留地性质的“薅羊毛”。

        欲取信于人,必先信人。但与保险挂钩的信任和缴费方式,“前、后”有别。

        不同在于保险是缴费在前的前信任,网络互助是分摊收费在后的后信任。保险与网络互助最大的区别是“前信任”与“后信任”。即保险是经过保险精算、产品备案和偿付能力监管,由合法金融牌照的保险公司经营。采取的是先缴保费,后提供保险保障。

        网络互助,是利用互联网的信息撮合功能,会员之间通过约定承诺承担彼此的风险损失,“一人患病,众人均摊”,为了避免了个体负担过重,互助金较少。是一种后付费模式,一般分摊金额不确定,也无保险准备金,类似于众筹。运营方作为一个中间平台,并不承担任何赔付风险。例如引入风险资本的水滴筹、轻松筹等。

        遗憾的是,阿里的互联网基因过于强大,没有采用合规监管的相互保险前付保费模式,采取了后信任的“0元加入,30万保障”网络互助自身流量红利的薅羊毛玩法,自然引起行业和监管的关注和叫停。

        但是京东互保不同于阿里相互保,京东互保需提前缴费,是保险前信任模式。保险条款也要求30天-50周岁9元,51岁-70周岁99元。京东互保设置了成员的年度分摊上限,如果赔付超额,保险公司就需要承担终端赔付责任。

        网络互助平台融资情况一览表

    网络互助的“薅羊毛”与相互保险的强监管

          (数据来源:《全民互助时代》)

        真实原因,是京东金融没有相互保险的资质,而合作方为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众惠相互是产险,不拥有长期寿险牌照,不能从事重大疾病保险的长期运营,因而合规成疑。当然,对互联网巨头的流量薅羊毛,传统保险行业的投诉是另外一回事。老百姓对普惠保险的需求是真实的。这与网络互助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同源。

        在宣传上,无论阿里相互保还是京东互保,似乎都在进行信用背书。容易引起误解,好像是阿里、京东在做相互保险一样。其实,它们仅仅是渠道销售代理。背后合作的保险法人主体一个是信美人寿相互保险,一个是众惠财产相互保险。而相互保险无外部股东,治理结构是会员保单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值得肯定的是两者都有区块链等技术的引入,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更容易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其实,相互保险的事先缴纳保费的前信任模式,从人类互助共济缘起的历史发展过程也可以看出“传统”所在。既有前信任缴费,也有后信任缴费,以及两种模式的并存。但是现代相互保险制度则是前信任的监管模式。

        史料记载,早在5000年前,幼发拉底河流域的商贸活动活跃,并发展到更远的地区以寻找交易市场。商人们自发地采用互助共济、风险分担的方法来应对运输途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所致损失。在运输途中,商队中如有人员、货物及骆驼的伤亡损失,由所有未遭遇损失的商人将所得利润的一部分资助受损失者,显然这是后缴费分摊。

        相反,如果旅程平安顺利,则每个商人拿出利润的一定比例留存作为共同灾难保障基金,作为今后损失的资金来源,这又是保障的前信任和事先缴费。

        同样的,在公元前4500年的古埃及,修建金字塔的石匠中成立的一种互助组织,是事先向每个成员收取会费,用来支付石匠死亡后的丧葬费用。在公元前2世纪,古罗马成立了一种丧葬互助会,会员交付会费后一旦死亡,由互助会支付葬礼的花销。这些都是前缴费的信任模式。

        再换个视角,从网络互助的角度看。

        用康爱公社创始人张马丁的话讲:“由于支付宝的巨大影响力,足以盖过康爱公社7年多辛辛苦苦建立的影响并超出数倍,这是没有办法的,资源摆在那里。但是就像很多事物一样。”

        流量巨头的入场,巨头试错成本已大大降低。业内人士认为,主要有网络受众培育、市场环境、科技赋能,以及基本商业模式建立如0元加入和随时退出等,所以阿里、京东入场,携流量优势,立马成为互联网互助的收割者。

        但这与金融监管的相互保险又有着本质区别。所以,叫“阿里相互宝”更为合适。而不是简单的“嫁接”,两边收割。(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运营费用债权主体是蚂蚁金服和天弘基金等)

        这种两边“收割”的迷惑性,还在于区块链保险科技的技术支撑。

        区块链智能合约,在互联网保险领域的应用,能够实现保险合同在分布式系统下的自动和自主执行(自执行),同时可以支持前信任缴费和后信任分摊。区块链“点对点”去中心化、分布式记账和不可篡改,可以在预先设定的业务规则下,自动运行,极大地提高了基于信任的交易双方的交互性。即适用于网络互助,也是相互保险的典型应用场景。

          无论如何,阿里相互宝(保)还是京东互宝(保),都反映了网络互助社群和相互保险会员同质风险认同和共担所拥有的巨大客群,正是未来社会大众普惠保险需求和相互制保险应用场景的两大切入口。

        唯一的不同在于,一个是基于保险精算的前缴费、前信任、受《保险法》严格约束、偿付能力强监管的相互保险;一个是后缴费和风险分摊的网络互助。

        正如《相互保险监管试行办法》将相互保险界定为“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法人)或个人(自然人)”一样。网络互助本质上都是面向社会公众自然人的互助行为。当然相互保险里面的自然人也有互助行为,无论网络还是其他方式的聚合。

        互联网巨头的流量红利“薅羊毛”,根源上,还是取决于社会大众自然人自下而上的对普惠保险需求,具有更为广泛和内生需求的社会基础罢了。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人们可以通过手机轻松获取信息,加入网络互助社群或成为相互保险会员。与传统的商业重疾保险相比,这两种互助模式本着普惠原则,投保门槛更低,让有需求的人更容易获得保障。

        差别仅在于监管合规与民间自发。

        例如,媒体报道的水滴互助,上线100天用户突破100万,成为国内首个会员量突破百万的独立互助保障平台。水滴互助是一个互联网健康互助社群。会员如果不幸患病或遭遇意外可按照“一人患病、众人均摊”的规则共同抵御重大疾病和意外等风险,实现“花小钱 防大病”的效果。换句话说,健康才是硬道理。

        1978年,世界卫生组织在《阿拉木图宣言》中提出了“全民健康(Health for all)口号。这同样是《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发展目标。

        2018年9月,美国恒康人寿保险公司(John Hancock)宣布将停止承保传统寿险,转而销售基于可穿戴设备跟踪健身和健康数据的交互式新型保险,“震撼”了国际保险业。这种将健康风险与保险联动、保险风控前置的理念,恰恰契合了“相互保险+健康管理”的先进理念。

        中华文明有延续数千年的互助共济文化传统。而且,早在春秋战国时期的《黄帝内经》里,已经提出“不治已病治未病”的预防和健康为主的先进思想。

        相互保险具有普惠保险的所有权、治理机制等优势。原保监会就《相互保险监管试行办法》答记者问的权威解释是“相互保险组织具有不追求股东利润和经营成本低廉的鲜明特点,可以为股份制公司难以覆盖的中低收入人群和高风险领域提供简便灵活、惠而不费的保险产品和多样化、个性化的保险服务,从而扩大保险覆盖范围,提高保险服务经济社会能力。”

        正如学者庹国柱所言:“相比之下,自然人们自下而上组织起来申请设立相互保险组织的能量要大大小于法人们。但他们的愿望和诉求才是相互保险的本源,即使几百年前相互保险诞生时期的本源,也是当今互联网时代的本源。所以,就应该更多关注这些自然人们的诉求,给他们更多的支持。这其实也是个非常现实的问题,自然人们的渴求和能量总是要释放的,………..,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规范和蓬勃发展,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无规则地自发发展。――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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