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限于三种情形:
一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或行使民事权利受到障碍,以及在原案判决中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二是当事人具有法律所特别保护的优先权利,即法定优先权;三是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原案存在虚假诉讼情形,对其利益造成损害.
关于法定优先权: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下列情形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普通债权,原则上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保护,但上述法律明确规定给予保护的债权除外.
2、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返还或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的当事人.
3、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
4、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
关于虚假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二条所列各种情形的初步证据:
1、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
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
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4、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
5、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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