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保护非诉行政执行概念
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叫做环境保护非诉行政执行。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范围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强制执行权只能由法律规定。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上述规定直接授权税务机关相应的强制执行,而绝大多数法律都没有赋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直接强制执行权。如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不能代履行,有没有相应的法律赋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强制执行权,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及期限
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一般都会明确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的期限。超过这个期限,当事人没有履行的,没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需要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但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需要行政决定有最终的确定力和执行力。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救济的法定期限分别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即从当事人行使行政救济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强制执行程序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首先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政机关自行实施强制执行中催告程序是一致的。因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另外,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交:(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五、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申请期限的如何计算?
《行政强制法》规定了三个月的申请期限,但未明确起算期限。该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据此三个月应当按照自然日计算。《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根据上述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六个月的起算期限,应从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2.法律规定与环保部规定不一致如何使用?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六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在下列期限内提起:(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二)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三)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四)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五)第二审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80日内。
2011年《行政强制法》出台后,上述规定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不再适用。另外,2018年02月0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同时废止。
3.三个月的期限为诉讼失效还是除斥期间?
法律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并未明确为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从督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角度,理解为除斥期间比较妥当。因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期限规定,避免超期,致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延误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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