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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警官诈骗拆迁款百万元一审获刑9年

广西柳州警官诈骗拆迁款百万元一审获刑9年

作者: 小好 | 来源:发表于2015-07-09 23:25 被阅读19次

    来源:中国新闻网|作者:周潇男孙涛

    备受社会关注的广西柳州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原支队长胡琪忠((享受正处级待遇))案9日公开一审宣判,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行贿罪,判处被告人胡琪忠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份,被告人胡琪忠伙同樊某、刘某、张某、吴某(四人另案处理)等人以投资为由,经共同协商和谋划,对在当地政府已下达征收公告的张某厂房进行抢建,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401526.23元,致使国家遭受巨大损失。

    期间,为了使抢建后的厂房能得到国家拆迁补偿款,胡琪忠等人经商量决定送给负责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林某(另案处理)一辆汽车。同年11月3日,由樊某和刘某出面购置一辆价值人民币15.6万元的轿车送给林某,林某予以收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琪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抢建的房屋等不能获得拆迁补偿,仍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抢建,隐瞒抢建的事实等方法,骗取国家的拆迁补偿款,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在诈骗过程中,被告人胡琪忠伙同他人,为获取上述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林某财物,其行为又构成行贿罪,且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胡琪忠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动退出原所掌握的全部赃款,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据此,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琪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所退赃款人民币19万余元,依法退还柳州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足部份,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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