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完善民行诉讼制度
稳步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系列评论之三
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保护公共利益。这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民事行政诉讼制度的有力举措,意义重大而深远。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有利于完善民事行政诉讼制度。公益诉讼是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有效方式。2012年,修改后民诉法首次在法律上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中并未规定。为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强化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此次《决定》积极落实这一决策,从法律上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毋庸置疑,这一创新不仅是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补充、细化,也填补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空白”,实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举措,民事行政诉讼制度随之更为健全。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检察监督制度。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具有诸多优势:不牵涉自身利益,具有权威性;拥有法定调查权,方便调查取证;能够审慎地行使公益诉权,避免重复诉讼等问题。近年来,部分地区检察机关也积极开展提起公益诉讼的探索实践,却囿于于法无据而影响了法律监督效果。《决定》出台次日,最高检公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详细规定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目标、原则、范围、程序等内容。据此,提起公益诉讼作为一项“新”的检察监督职权,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有章可循、便于操作,进一步丰富了检察监督制度内涵。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近年来,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由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使其没有也无法提起公益诉讼,导致这些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效司法监督。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加强司法监督的应有之义,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也符合四中全会“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等要求。
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体现了党和人民对我们的高度信任。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须加强沟通协调,稳步推进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切实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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