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婚之名

作者: 行走的书模 | 来源:发表于2017-05-07 18:58 被阅读0次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之目的而事先所作出的约定,即我们平常所说的订婚。

           在民间传统习俗中,订立婚约,男方需要向女方交付彩金。由此,便引发了一个问题:假如婚姻关系约而未结,彩金需要返还吗?

    在不同的地区,婚约彩金有不同的标准。刘威兄因在西北地区上大学,因此对西北地区的彩金标准之高有所见证。退一步讲,即使是几万元的彩金,对于大部分平常百姓家,也是一笔很大的数额。因此,假如婚姻约而未结,该如何处置彩金的问题,是很多人所关心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以上法条的意思是,给付彩金之后,违反婚约的,只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一律返还。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共同生活的,返还。办理了结婚登记也共同生活了,但是男方因为给付彩金导致生活困难的,也要返还。

    通过以上法条不难看出,对于男性的财产权利保护还是挺充分的。

    在倡导男女平等甚至着重维护女性权益的今日,为何在婚约财产返还的法律相关规定中要着重维护男性财产权益呢?

           这是因为,婚约彩金本就是建立在男女不平等的基础之上。即婚约彩金行为从一开始,男性的财产权利便已经遭受了侵犯。在很多地区实质上已经与买卖婚姻无异。如若在在纠纷发生时,法律若再不注重男性财产权利的保护,便有失公平。

           但是,在女权主义兴起而男女平等思想却并未完全深入人心的今天,我们传统社会中的公序良俗依旧发生中巨大的作用。女性的权利始终应当摆在着重保护的位置上。而婚姻关系约而未结,女性权利极有可能遭受严重侵害。

           例如前文法律规定列举的第一种情形:只要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约而未结的,返还彩礼!而现实中,大量存在这样的情况:两人立下婚约之后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甚至生育了子女,即在事实上、在亲友眼里,两人已经是夫妻,只是未办理法律程序上的结婚登记而已。这种情况,也是属于前文法律规定列举的第一种情形。之所以要提公序良俗,那是因为,在传统的公序良俗中,法律上的登记程序似乎仅仅是个程序,二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才是婚姻的实质要件。在此背景下,女性经过过事实婚姻不欢而散的,与离异无异。当然,男性在这种情况下也与离异无异。但是,在人们的看法中,这种情况对女性的名誉损害明显大于对男性的名誉损害。因此,婚姻约且同居生活而未结的,彩礼依旧返还似乎又对女性不公平。

           问题的根源在于,谁让你不去登记的。

           这也算得是,法律对民间婚姻不爱登记的一种矫正作用吧。当然,彩礼到底是否需要返还以及是否需要全额返还,还有更多的司法解释规定得更为具体,在此就不赘述了。公序良俗的深入人心以及女性权利本就应当着重保护的法治理念,让婚约财产是否需要返还以及是否需要全额返还的问题,无论是理论设计还是实务操作,都显得纷繁复杂。

            刘威兄近日所发文章大都关乎婚姻看,且皆悲剧。是否会让大家对婚姻失望了?请相信,刘威兄只是职业原因所以见证了太多的婚姻悲剧。社会总体而言,从始至终的婚姻,还是占了绝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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