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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竹院路,从正福寺路口到四季青桥一段,机动车道、自行车道和人行道区分的非常明显,道路也非常的宽阔。
步行从东向西,人行道很宽,距离机动车道也比较远,右侧又是曙光防灾教育公园,绿树浓荫,草青花香,非常美丽宜人。
今天上午,因为要到位于四季青桥西北侧的海淀社保大厦办事,我走了这段路。
昨天的小雨让气温降了不少,湿度也不大,看着右侧的花花草草,呼吸着湿润清新的空气,心情不错。
因为不断有跑步的人从身边过,我就靠边走在了盲道上。黄色凸出的条纹柔柔地刺激脚底,凭着脚感闭上眼走也不会偏离路线,还可以释放一下耳朵的天性,聆听一下鸟鸣和虫叫。
“汪汪汪”,一阵狗叫声传来,我忙睁开眼,一男一女两个人,分别拉着两只狗迎面走来。狗儿们以它们特有的方式相互打着招呼,它们的主人奋力地拉着绳子,我与它们不熟悉,不敢贸然行动,赶紧停下来,小心地目送着它们离我远去,才又继续前行。
我刚要再闭上眼沿盲道前行,发现前面不远处停着一辆黑色的汽车。车未启动,车内没有人,车的前后左右几十米也没有人。可见它是被人停放在这里的,这里明明不是停车位,而是人行道,并且它还压在盲道上。所以说,这停还是故意的。
也许是它的主人有急事,不得不把它停在这里;也许是它的主人进公园去晨练了;也许并没有也许,它的主人就把它停在这里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三十三条规定是这样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这辆车的行为,很明显违反了第五十六条,又不在第三十三条可以同情的情况。因为政府有关部门也没有在这里施划停车泊位,它还影响了行人通行。无论这是它主人的第一次也好,还是它主人经常这样也罢。这种行为都不应该是被允许的。
难道它的主人是盲人,所以才占盲道。那就更不对了,因为盲人不能开机动车,盲人也更该帮助盲人。
所以我就想问一下车主人标题这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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