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清华大学起诉多个清华幼儿园的新闻引发大量关注,登上微博热搜。对使用“清华”二字是否构成侵权,在网络上引发争议。
早在2015年,湖南一家涂料公司也因使用了“清华”二字作为自己商标品牌,被清华大学告上了法庭。
涂料公司认为自己不是同一个行业,不会让大众混淆,所以不算侵权。而清华大学认为,涂料公司在包装上呈现清华字样,造成不良影响,要求赔偿200万元。
那么,其他行业(非学校、教育、培训)注册了含“清华”字样的商标算不算侵权呢?
因幼儿园名称中含“清华”二字,清华大学对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清华幼儿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且登报道歉一个月,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50万元。5月8日上午,清华大学诉江西省赣州清华幼儿园侵害商标纠纷一案开庭审理。
记者搜索发现,早在2015年,长沙就有一家涂料公司因为取名清华,赔了清华大学10万。而当时,该涂料公司称,取名“清华”是因与公司所在地宁乡“菁华铺”发音近似。
清华大学:擅自使用相同标识,造成极大负面影响
在与石城县清华幼儿园的官司中,清华大学起诉称,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于1998年11月21日取得第1225974号“清華”注册商标专用权,于2009年1月28日取得第4724561号“清華大学”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范围均为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等服务。2006年10月16日,国家商标局将“清华大学(清华)”认定为驰名商标。2006年12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清華”为驰名商标。
记者发现,早在2015年,湖南一家名叫长沙清华涂料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清华涂料)的涂料公司,被清华大学起诉。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17日,经营范围丙烯酸树脂、醇酸树脂、丙烯酸瓷漆生产。
清华大学在2014年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网上生产及销售冠有“清华”二字的油漆类产品。2014年6月,清华大学对其提起诉讼。清华大学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生产、使用、销售带有与原告商标完全相同标识的产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被控侵权产品在网上销售,消费群体涉及较大,已对原告声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清华涂料:经营范围不同,不存在不正当竞争
而作为被告的清华涂料,以公司所在地名进行了辩论。“因为经营地址是宁乡县菁华铺,当地方言发音‘菁华铺’与‘清华铺’相似,取厂名时遂以‘清华’取名。”
清华涂料认为,清华商标注册于1998年11月,核定使用商品没有包含油漆,且该商标于2006年10月被认定为在“学校、教育、培训”上使用的驰名商标,在此之前并不是驰名商标,而长沙清华涂料成立于2004年,营业范围是油漆类的生产,所销售的产品和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产品完全属于不同的类别,不存在任何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我们不需要更换企业名称,有权利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字号。”
清华涂料还认为,清华大学是知名教育机构,不会有人将“清华”和油漆产品联系在一起。“我们是涂料生产企业,一般消费者不会将企业名称与原告的教育品牌产生联系,不会让公众产生混淆,也不存在侵权。”
法院判决 侵犯商标权判赔10万元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长沙中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其销售的涂料包装桶上印制了自己的企业名称、厂址及联系方式等,并认可其生产、销售了被控侵权的包装桶,对于被告存在生产、使用被控侵权包装桶的行为,法院予以认定。
因被控侵权商品系涂料类的油漆产品,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产品种类不同,原告主张跨类保护,故确定本案侵权事实是否成立,首先应确定原告的商标是否系驰名商标。清华大学注册商标从事实上、法律上均符合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条件,法院认定其为教育领域的中国驰名商标。
本案中,被控侵权标识和原告的注册商标均为汉字“清华”,且均显著地印刷在被控侵权包装桶上,虽字体不同,但文字的字形近似,读音、含义均一致,一般公众在与原告商标隔离的情况下,以被控侵权标识识别产品来源,并可能直接误认为原告的商标,鉴于原告商标的极高知名度,且被控侵权标识的文字含义与原告商标的文字含义完全相同,文字本身含义的一致即可构成相同商标,故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的商标构成商标相同。
当商品上出现上述被控侵权标识时,相关公众难以避免地会认为该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同源性,可能妨害原告注册商标的识别功能,具有混淆的可能性。因此,被诉侵权的包装桶为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最终判令长沙清华涂料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清华大学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包含“清华”文字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清华大学经济损失10万元。
部分驰名商标跨类禁用权情况: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4.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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