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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 媒体民事侵权纠纷
(一)侵犯人格权(名誉权、诽谤)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案例:
2014年2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世界奢侈品协会诉《南方周末》和《新京报》侵害名誉权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新京报社作为传统媒体,对媒体从业人员撰写、发表报道或文章负有较高的真实性审核义务,而被告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周末》报社刊登的《廉价世奢会》和《新京报》报社刊登的《世奢会被指皮包公司》文章中,存在多处不实言论,违背了其作为媒体的审核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世奢会名誉权的侵害。
本案中,《新京报》及《南方周末》出于保护线人的考虑,没有提供相关的采访录音,也未说明匿名信源的身份。两媒体在承担一审败诉结果与披露匿名消息源之间选择了前者,也就是必须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侵犯著作权(知识产权)
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均可申请登记。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 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案例:
“今日头条”牵涉的著作权纠纷。“今日头条”的推荐引擎产品,目的是向用户提供新闻资讯。自2012年8月第一个版本上线以来,截至2014年2月,已经为超过9000万的用户提供服务。享有《广州日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今日头条”告上法庭,本案最终达成和解。6月24日,搜狐公司正式宣布以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起诉“今日头条”;围绕“今日头条”侵权纠纷,国家版权局展开立案调查,认定“今日头条”使用其他权利人的部分新闻作品集图片均是由其网址存储传播,非链接跳转方式,确实存在构成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之后,该公司积极整改,删除了所有侵权作品,并主动全面与媒体洽谈使用作品的版权采购事宜。
(三)媒体传播违禁内容
按照一些行政部门的说法,禁止传播的信息分为三类:一类:涉政、扰乱公共秩序、翻墙软件、上级部门要求处置的信息。二类:涉枪、涉毒、涉爆、安防器材、管制刀具、弓弩等违禁品类信息。三类:涉黄、涉赌、涉及侵犯个人权益的信息、代考替考,私服外挂网站等。
案例:
快播公司因传播淫秽色情内容信息,被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吊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因版权问题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2.6亿元天价罚单;同时,快播公司还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四)侵犯未成年人、妇女保护
不少媒体的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出生日期、真实姓名、所在学校及其父母的姓名、单位、职务等可以轻易确认或推断其身份的信息资料,甚至照片。这些作法不仅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也直接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案例:
慈善、公益活动报道常常侵犯儿童隐私。2014年3月27日,新华网发布题为《警民共建资助困难儿童求学路》新闻,其中发布了一张受助人及残疾家人坐在轮椅上的新闻照片,并未对儿童患病家庭隐私实施技术性处理(编者注:新华社原图未加技术处理,本文发表时编辑遮挡了儿童肖像)。在慈善公益活动中,常常会邀请贫困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在现场描述困境、绝望心境,以及对捐助者表示感谢。在这些报道中,一些细节和“催泪”点会反复提及,受助者的家庭环境、生活的窘困等毫不保留的展示在大众面前,很容易侵犯到儿童的隐私权,损害儿童的尊严,可能会给儿童的未来成长造成阴影和伤害。
第二类 媒体违法活动、经营(触犯刑法)
(一)新闻敲诈、有偿新闻
新闻敲诈是指借用媒体采访报道权力来获取利益的行为。进行新闻敲诈的主要是一些假记者、野记者和少数主流媒体的黑心记者。
案例:
21世纪网相关人员涉嫌犯罪。2014年9月3日晚,上海市公安局通报一则消息:“上海市公安局于日前侦破一起特大新闻敲诈案件,涉案的21世纪网主编和相关管理、采编、经营人员及上海润言、深圳鑫麒麟两家公关公司负责人等8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涉及上海、北京、广东等省区市的数十家企业。”该公司涉案人员及公关公司以21世纪网为主要平台,采取公关公司招揽介绍和业内新闻记者物色筛选等方式,寻找具有“上市”、“拟上市”、“重组”、“转型”等题材的上市公司或知名企业作为“目标”对象进行非法活动。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分别对21世纪报系总裁沈灏、21世纪网总裁刘冬等25人批准逮捕。初步查实的数额达数亿元。
2014年11月18日,北京市朝阳法院判决北京尔玛天仙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等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在明知是虚假信息的情况下仍有偿提供发布信息服务,构成非法经营罪。杨秀宇获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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