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
1、根据清科的数据,截至2019年6月,国内共设立了1 686只政府引导基金,到位资金约4万亿元;而根据投中的数据,引导基金数量为1 311只,规模约2万亿元。
2、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既是一种招商引资的新方式和新的产业政策工具,也是一种以市场化方式使用财政资金的探索。
一、私募基金与政府引导基金
1、私募基金,简单说来就是一群人把钱交给另一群人去管理和投资,分享投资收益。称其为“私募”,是为了和公众经常买卖的“公募”基金区别开。
2、私募基金的基本运作方式。出钱的人叫“有限合伙人”(LP),管钱和投资的人叫“普通合伙人”(GP)。LP把钱交给GP投资和运作,同时付给GP两种费用:一种是基本管理费。一般是投资总额的2%,无论亏赚,每年都要交。另一种是绩效提成,行话叫“carry”。若投资赚了钱,GP要先偿还LP的本金和事先约定的基本收益(一般为8%),若还有多余利润,GP可从中提成,一般为20%。
3、GP的投资对象既可以是上市公司公开交易的股票(二级市场), 也可以是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一级市场),还可以是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一级半市场)。
4、与常见的股份制公司相比,“有限合伙”最大的特点是灵活。股份制公司一般要求“同股同权”和“同股同利”。但在“有限合伙”中,出钱的是LP,做投资决定的却是GP,LP 的权利相当有限。不仅如此,若最后赚了钱,最初基本没出钱的GP也可以分享利润的20%。此外,股份公司在注册时默认是永续经营 的,但私募基金却有固定存续期,一般是7—10年。
5、在这种合作方式下,活跃在投资舞台镁光灯下的自然就是做具体决策的GP。相比之下,出钱的LP们反倒低调得多。国内最大的一类LP就是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其中既有中央政府的基金比如规模庞大的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即著名的“大基金”),也有地方政府的基金,比如深圳市引导基金及其管理机构深圳创新投资基团(即著名的“深创投”)。
6、与地方政府投资企业的传统方式相比,产业引导基金或投资基金有三个特点。
第一,大多数引导基金不直接投资企业,而是做LP,把钱交给市场化的私募基金的GP去投资企业。一支私募基金的LP通常有多个,不止有政府引导基金,还有其他社会资本。因此通过投资一支私募基金,有限的政府基金就可以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目标产业,故称为“产业引导”基金。同时,因为政府引导基金本身就是一支基金,投资对象又是各种私募基金,所以也被称为“基金中的基金”或“母基金” 。
第二,把政府引导基金交给市场化的基金管理人运作,实质上是借用市场力量去使用财政资金,其中涉及诸多制度改革,也在实践中遭遇了各种困难。
第三,大多数引导基金的最终投向都是“战略新兴产业”,比如芯片和新能源汽车,而不允许投向基础设施和房地产,这有别于基础设施投资中常见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PPP模式。
7、政府不可以直接向银行借贷,所以需要设立城投公司。政府当然也不可以直接去资本市场上做股权投资,所以在设立引导基金之后,也需要成立专门的公司去管理和运营这支基金,通过这些公司把基金投资到其他私募基金手中。这些公司的运作模式大概分为三类。
第一类与城投公司类似,是政府独资公司,如曾经投资过京东方的北京亦庄国投,就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持有100%股权。
第二类是混合所有制公司。 比如受托管理深圳市引导基金的深创投,其第一大股东是深圳市国资委,但持股占比只有28%左右。
第三类由于很多小城市的引导基金规模很小,政府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为其组建一家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所以干脆把钱委托给市场化的母基金管理人去运营,比如盛世投资集团。
8、从我国实践来看,政府引导基金的发展,需要三个外部条件。
首先是制度条件。要想让财政预算资金进入风险很大的股权投资领域,必须要有制度和政策指引,否则没人敢做。
其次是资本市场的发育要比较成熟。政府基金要做LP,市场上最起码得有足够多的GP去管理这些资金,还要有足够大的股权交易市场和退出渠道,否则做不起来。
再次是产业条件。产业引导基金最终要流向高技术、高风险的战略新兴行业,而只有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这样的企业才会大批出现。
二、政府引导基金兴起的制度条件
1、2005年,发改委和财政部等部门首次明确了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投企的设立与发展。
2、2007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施行,LP/GP 式的基金运作模式正式有了法律保障。
3、2008年,国务院为设立引导基金提供了政策基础,明确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明确了政府引导基金可以按照“母基金”的方式运作,可以引入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子基金”,增加对创业企业的投资。同时要求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市场化运作。这16个字成了各地引导基金设立和运作的基本原则。
4、2010年财政部等部门规定: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机构和国有创投引导基金,可在IPO时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
5、2011年,财政部和发改委确认了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了GP在收取管理费(一般按1.5%—2.5%)的基础上可以收取增值收益部分的20%,相当于承认了GP创造的价值,不再将GP仅仅视作投资“通道”。
6、以上政策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奠定了制度基础,但其爆发式发展却是在2014年前后,最直接的“导火索”是围绕新版《预算法》的一 系列改革。
改革之前,地方政府经常利用预算内设立的各种专项基金去招商引资,为企业提供补贴(如第三章中介绍的成都市政府对成都文旅的补贴)。
而在2014年改革后,国务院开始严格限制地方政府对企业的财政补贴。这些原本用于补贴和税收优惠的财政资金,就必须寻找新的载体和出路,不能趴在账上。因为新《预算法》规定,连续两年还没花出去的钱,可能将被收归同级或上级财政统筹使用。
7、2015年起,财政部和发改委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政府引导基金的管理细则,为各地提供了行动指南。其中最重要的是两点。
第一,再次明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允许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出现亏损。
第二,明确了财政部门虽然出资,但“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并且明确要求各地财政部门配合,“积极营造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政府投资基金实现市场化运作。
之后,政府引导基金就进入了爆发期。
三、政府产业基金兴起的金融和产业条件
1、政府引导基金大多采用“母基金”方式运行,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于市场化的私募基金,通过后者投资未上市公司的股权。这种模式的繁荣,需要三个条件:有大量的社会资本可以参与投资、有大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有畅通的投资退出渠道。其中最重要的是畅通的资本市场退出渠道。
2、21世纪头十年,为资本市场发展打下制度基础的是三项政策。
第一,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和风险投资机制等奠定了制度基础。
第二,2005年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了非流通股上市流通的问题,是证券市场发展史上里程碑式的改革。
第三,2006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开始实施,正式把发起人股和风投基金持股区别对待。上市后发起人股仍实行3年禁售,但风投基金的禁售期可缩短至12个月,拓宽了退出渠道。同年,证监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确立了IPO的审核标准。
3、这些政策出台前后,上海和深圳的交易所也做了很多改革,拓宽了上市渠道。2004年和2009年,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分别在深交所开板。2013年,新三板扩容全国。2019年,科创板在上交所开市,并试行注册制。
4、至于可以与政府引导基金合作的“社会资本”,既包括大型企业的投资部门,也包括其他资本市场的机构投资者。比如,在 2010年至2014年间,保监会的一系列规定让保险资金可以开始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以及创投基金。
5、2006年至2014年,我国的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很快,一大批优秀的市场化基金管理机构和人才开始涌现。
6、2014年,境内IPO重启,股权投资市场开始加速发展,政府引导基金也逐渐成为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最为重要的LP之一。
7、 绝大多数政府引导基金最终都投向了战略性新兴产业(以下简称 “战新产业”),这是由这类产业的三大特性决定的。
首先,扶持和发展战新产业是国家战略,将财政预算资金形成的引导基金投向这些产业,符合政策要求,制度上有保障。
其次,战新产业处于技术前沿,高度依赖研发和创新,不确定性很大,所以更需要能共担风险并能为企业解决各类问题的“实力派” 股东。从政府角度看,股权投资最终需要退出,不像补贴那样有去无回。因此至少从理论上说,与不用偿还的补贴相比,产业基金对被投企业有更强的约束。
再次,很多战新产业正处在发展早期,尚未形成明显的地理集聚,这让很多地方政府(如投资京东方的合肥、成都、武汉等)看到了在本地投资布局的机会。
四、引导基金的成绩与困难
1、引导基金成效究竟如何,当然取决于这些新兴产业未来的发展情况。成了,引导基金就是巨大的贡献;不成,就是巨大的浪费。投资的道理由结果决定,历来如此,当下言之尚早。
2、引导基金的运营也面临多种困难和挑战。与上一章中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同,这些困难不是因为地价下跌或债台高筑,而属于运用财政资金做风险投资的体制性困难。主要有四类。
第一类是财政资金保值增值目标与风险投资可能亏钱之间的矛盾。虽然原则上引导基金可以亏钱,但对基金的经营管理者而言,亏了钱不容易向上级交待。
第二类困难源自财政资金的地域属性与资本无边界之间的矛盾。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上,机构类LP追求的就是财务回报,并不关心资金具体流向什么区域,哪里挣钱就去哪里。但地方政府引导基金源自地方财政,本质还是招商引资工具,所以不可能让投资流到外地去,一定要求把产业带到本地来。
在长三角、珠三角以及一些中心城市,大企业云集,各种招商引资工具包括引导基金,在完成招商目标方面问题不大。
但在其他地区,引导基金招商作用其实不大,反而造成了新的扭曲。有些地方为吸引企业,把本该是股权投资的引导基金变成了债权工具。 这就不是股权投资了,而是变相的低息贷款。再比如,引导基金为吸引其他社会资本一起投资,承诺未来可以收购这些社会资本的股权份额,相当于给这些资本托了底,消除了它们的投资风险,但同时也给本地政府增加了一笔隐性负债。
第三类困难源于资本市场。在一支私募基金中,作为LP之一的政府引导基金出资份额一般不会超过20%。换句话说,若没有其他80%的社会资本,这支私募基金就可能募集失败。在2018年“资管新规”出台 (见第六章)之后,各种社会资本急剧萎缩,大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倒闭,很多引导基金也独木难支,难有作为。
第四类困难是激励机制。私募基金行业收入高,对人才要求也高。而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脱胎自政府和国企,一般没有市场化的薪酬,吸引不了很多专业人才。
结语
1、政府和市场间没有黑白分明的界限,几乎所有的重要现象,都是这两种组织和资源互动的结果。要想认识复杂的世界,需要小心避免政府和市场的二分法,下过于简化的判断。
2、大到经济发展模式、小到具体产业政策,不存在脱离了具体场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根据现实变化不断调整。政策工具需要不断发展和变化,因为政府能力和市场条件也在不断发展和变化。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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