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布斯的《利维坦》,是政治思想上以及社会契约论的第一步杰作,他是社会契约论哲学家的一个启蒙。
霍布斯,它基于的人性假设是性本恶,他的哲学比大多数自由公义的公开倡导者包含的更多的自由主义成分,但它实际上却并不是一个自由的主义者。
过他的自然法发现了人性原,从而推导出自然权利,他看来自然的权利就是禁止人们去做,损坏自己的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手段的事情。他认为,人们都需要自我保全,这是性最强烈的一个欲望,就是自我保存。
除了这条自然法,他又从第一条自然法的基础上说,任何人都无法单方面的放弃权力,因为只要放弃了全力,别人就有可能会来侵占你的权利,那只会给自己带来一种毁性的灾难。。
第三条告诉我们,我们所立的所有契约都必须履行,那么契约就是权力的互相转让,这货不是认为区曰只是利益的关系,但是在各自的交战自然状态中,如果是自愿的相互转让权利,根本就无法达成。并且就算是达成了一个约定,要履行契约在战争的状态下也是无法达成的,所以他需要一个强力的权威部门来强制的履行契约。那不管这个强力部门的好坏,他总是有一定的约束力的,所以霍布斯他认为最坏的国家也要比最好的自然状态要强一些(✪✪)。
霍布斯认为,著作家们一般称为自然权利的,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愿意的方式去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以及自己的自由。这种想法是从自我的保全的欲求中带来的,但如果自我保全是一切正义或者道德的唯一根源,那么这张道德并不是一个义务,而是一项权利,它是必不可少的。
霍布斯认为没有什么无条件的义务,也没有什么绝对的义务,义务只有在你自己愿意的情况下才会有约束力。
那我们再来谈一谈霍布斯的利维坦,霍布斯的利维坦所中讲到,社会契约的第三方就是我们传说中的国家,但国家必须有一个很强大的能力以及所有建立契约的人给他的权利,以保证他的强力以及可行性。我们称之它为强制的权力,如何才能有约束力?那么,约束力的根源就来自于恐惧,而只有这种强制的权力能达到让他们恐惧的效果,才能达成契约。那人们守约的能力,才能够实现。
所以,霍布斯将公共的权利形成的主要途径描绘成了社会契约,也就是所有人将全力转让给一个强大的人的一个整体的过程,霍布斯认为,这种权利只有是全部完全的才能,使他们有一个约束力。但其实不然,如果霍布斯认为性本恶的话,那么,最强的那一个人一定是性本恶的那么他就会以自己别人赋予他的权利,去干一些无法达成契约的事情,那么也就是说他只有一个特例,他会无法无天。这就是说,霍布斯的这一个方法的不可行性,因为任何的成名,还有大臣们都无法剥夺他的权利,他是立法者,也是争执的最高的裁判者,他只要一旦缺失权利,偏向她人,那么没有人能够约束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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