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之人无特别有效避孕术,频繁生育,又因种种原因不能抚养,故多有弃子杀子举动,弃(杀)而不养,古籍多称为“不举子”。
由于贫穷而不举子,是历朝历代最普遍的现象,无论盛世或乱世。雨雪、蝗虫、洪水,任何一样灾害都可能让一个家庭随时陷入饥饿和死亡的威胁,更无论繁重的徭役和无休止的战争。每个孩子的新出生,都可能让底层百姓本就维生艰难的状况雪上加霜。弃子成了规避风险的一种无奈选择。
西汉贡禹曾认为,汉武帝为攻伐四夷,增加了民间的口钱,本来七岁以上才出,变为三岁就要缴纳,一时间百姓更为困苦,以至于“生子辄杀”。《汉书·王贡两龚鲍传》:“禹以为古民亡赋算口钱,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赋于民,民产子三岁 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至于生子辄杀,甚可悲痛。”
同传中,王吉则提出,民间嫁娶的财礼过于无度,人们争相内卷,穷人为了避免这一恶性攀比,干脆生而不养。“聘妻送女亡节,则贫人不及,故不举子。”王吉言之概括,容易误会成穷人家庭一个孩子都不养育,实际上,我们认为此处的“不举子”,应该是指超出他们抚养能力的孩子,但数量必不在少。
其他朝代类似,宋以后私人笔记兴盛,不举子的描述多见于私史,此处兹举几例正史中言及不举子的记录:
《三国志·魏书·任苏杜郑仓传》:“天下未定,民皆剽轻,不念产殖;其生子无以相活,率皆不举。”
《宋史·食货志上》:“淳熙元年,……余端礼、郑侨言,福建地狭人稠,无以赡养,生子多不举。”
《宋史·高宗本纪》:“己亥,以永道、郴三州、桂阳监及茶陵县民多不举子,永蠲其身丁钱绢米麦。”
以上三例或言全天下,或指某个具体区域,但不举子无一例外是经济导致成年人自己也活不下去的原因。
在如此普遍的不举子现象中,又因为重男轻女的观念,女婴被弃被杀的可能性,甚于男婴。苏轼曾在信中谈及两湖地区的“杀子”现象,他说:当地农村夫妇一般只抚养两男一女,再生就浸在水里淹死,特别忌讳生女儿。(私以为前面所说的“贫不举子”,大部分应该都是如这样,先抚养一定数量的孩子,以完成传宗接代、辅助生计等任务,超出的孩子再弃而不举,弃女婴则尤其决然。)苏轼还谈到,父母杀婴其实也不忍心,闭着眼睛转过脸去,双手却紧紧把小孩按在盆里,小孩常常啼哭半天才断气。苏轼说自己听说这种现象后,“闻乏酸辛,为食不下。”
苏轼《与朱鄂州书》:“天麟言:岳鄂间田野小人,例只养二男一女,过此辄杀之,尤讳养女,以故民间少女,多鳏夫。初生,辄以冷水浸杀,其父母亦不忍,率常闭目背面,以手按之水盆中,咿嘤良久乃死。”
宋人王得臣在《麈史》里也提到福建地区的相似习俗,他说:闽人一般到第四个孩子就普遍不再抚养,他们会直接在生产时就准备好水盆溺死,称之为“洗儿”。如果生的是女儿,则根本等不到第四胎就将其杀死了。
“闽人生子多者,至第四子,则率皆不举,为其貲产不足以赡也。若女则不待三,往往临蓐以器贮水,才产即溺之,谓之洗儿,建、剑尤甚。”
明朝正史也有类似记载:《明史·列传第一百六十九》:“永人贫,生女多不举。”
有时即便是未来的皇后,出生时也未免能逃避被弃的命运,如汉成帝的赵飞燕皇后。
《汉书·外戚传》:“孝成赵皇后,本长安宫人。初生时,父母不举,三日不死,乃收养之。”
古人多迷信,除贫穷以外,还有一些特殊的习俗,也会导致民间不举子。
东汉人应劭的《风俗通义》中提及,三胞胎,以及五月份出生者,民间认为会克父母,故生下来之后没人愿意养育,尤以五月五日出生者为甚。“今俗间多有禁忌,生三字者,五月生者,以为妨害父母……莫肯收举。”
同为东汉的王充在《论衡》中则补充道:正月出生的孩子,和五月的一样受到特殊歧视,不能抚养。“四曰讳举正月、五月子。”
南北朝到隋唐时期,江南地方还流传着二月份出生的孩子不能抚养的习俗,故隋炀帝的萧皇后出生时差一点因此丧命。
《隋书·列传第一》:“炀帝萧皇后,……江南风俗,二月生子者不举。”
贫不举子还仅限于穷人家庭,而某月不生的迷信观念则还波及世族大家,如孟尝君、西汉名臣王凤就都是五月出生的贵族子弟,差一点就被弃。幸存的才偶尔被史书记录下来,被弃而不具名的更不知凡几。且整整一月所生之子不能抚养,即便有不忍弃杀的例外,想来数量也令人惊骇。
除了迷信习俗,个人喜恶也是参考因素。如果孩子出生时长相怪异,同样有可能被弃养,最著名者是李世民之弟李元吉。
《新唐书·列传第四》:“初,元吉生,太穆皇后恶其貌,不举,侍媪陈善意私乳之。”
云梦睡虎地秦简中的《法律答问》有一条专门讲述生育残疾婴儿的:“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杀之,勿罪。”
以上绝大部分弃婴行为,在古代都是受到道德谴责的,或谴责其个人之无情,或借弃婴现象批评社会背景、当时政策,但是也有几个特殊例子,评价令人意外。
比如诸葛瑾,他的妻子死后,凡是妾室所生的孩子,诸葛瑾一个不留全部弃之,这是为了确保正妻所生子女的地位,避免家庭纠纷,这被认为时人视为一种专一谨慎的美德,与和谐治家的智慧。
《三国志·吴书·张顾诸葛步传》:“瑾才略虽不及弟,而德行尤纯。妻死不改娶,有所爱妾,生子不举,其笃慎皆如此。”
又有晋人郑休,前妻死后又娶石氏。石氏为了一门心思养育郑休之前的孩子,自己九年时间生育了三个孩子,全部弃而不养。石氏的行为也得到了时人的肯定,认为这是一种身为妻子不专妒的妇徳。
《晋书·列传第六十六》:“郑休妻石氏,……遂养沈及前妻女。力不兼举,九年之中,三不举子。”
这两个特例,我总觉得非常别扭,难以接受。几条鲜活的生命,成了残酷人间的道德注脚。后人常言毋以今时眼光看待过去问题,但在不举子的问题上,无论古人褒之贬之,怎么看都是一场场具体而又血淋淋的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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