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篇关于聂绀弩先生的文章,文章作者感慨聂绀弩当年是由于朋友的告密才被送进监狱。被点名的是一些文化名人,他们本身也长期受到政治迫害。后来,我又看到这些说法的来源——一位名叫寓真的作者写了一篇关于聂绀弩档案的长文。爆炸性的揭秘都是来自文中公布的档案材料。这些材料显示,聂先生的罪名部分来自朋友的揭发。聂绀弩先生雕像关于道德的讨论冲在最前面,因为既然“告”的是“密”,告密者和被告之间应有比较亲密的关系,而告密会有恶果,会带来惩罚。把与自己有亲密关系的人,送入一个受惩罚状态,是人们按常情常理特别不能接受的事情。这样的问题也可以说是全球性的。前不久,在布拉格研究院负责管理历史档案的年轻历史学家,发现一份1950年的档案,有米兰·昆德拉的告密材料,也引起一场轩然大波。被告密的人差点被判死刑,最后被送到铀矿强制劳动十四年。档案材料提到是大学生米兰·昆德拉的揭发,却没有留下他的笔迹。而米兰·昆德拉本人否认有过这样的事情。此案至今还是个谜。另外,在东西德合并之后,东德档案公布也一度使得告密问题公开,涉及面之广,几乎到了人人自危的地步。原有的人际关系要重新洗牌,维护最基本社会安定的家庭、朋友、同事和邻里关系等等,都处在崩裂的可能之中,当局不得不暂停公众对一些档案的查阅,或者在档案中隐去告密者的姓名。因此,有曾经是“政治运动过来人”的学者指出,告密根源是由于几十年严酷的政治运动摧残扭曲着人性,而人性本身就是复杂的。这样的揭秘会带来许多难以料想的伤害,我们应该停止“揭疮疤”。也有学者认为,告密现象今天还没有绝迹,所以,“揭”有警示作用,让大家知道,告密是坏事,做不得,做了之后,有一天可能会被揭示,会被大家所不齿。那么,到底如何是好呢?我想,首先要问:为什么会形成社会的告密之风?大家注意到,在某种社会机制下,会出现大量类似的告密。我想,应该探究的是,为什么会这样,所谓告密的要害究竟是什么?我以为这里的关键不是这个社会是否缺失道德教育和警示警告,而是这个社会是否缺失健全的法制。大家在讨论的时候,有一个概念时常是含混的。这里所说的“告密”,并不是说某人犯下刑事重罪,被亲近的人正当举报;而是指某人并没有触犯任何法律,却被告发而导致灾祸。这就是说,关键不在于告发,而是“无罪惩罚”。换句话说,如果在法制健全的社会,哪怕被告发,也不会带来惩罚和灾祸,因为这些言论或行为本来就是“不违法的”。于是告密也就失去意义。在一个告密流行的社会,“罪与非罪”界限不清,非罪行为会受到等同犯罪的处理。这样,问题突然就简单了,不合理的制度在简化复杂的告密问题。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真正的刑事犯罪,对正当举报有种种法律规定,以避免诬陷。也尽可能对人之常情予以照顾。例如,一个犯罪嫌疑人的直系亲属,可以有权不出庭提供对自己亲人不利的证词。可是,哪怕是亲人,你也不能帮助罪犯藏匿罪证、不能协助逃亡,否则就是共谋罪。比如,在美国也有亲属举报犯罪的,最出名的是一个校园炸弹手,专给人寄炸弹邮包,寄了好多个了,高额悬赏好多年也没有破案,最终是他弟弟从他的“宣言”里识破真相,告诉自己的母亲。两人商量下来,决定阻止亲人的犯罪行为,举报并谢绝了奖金。美国社会的大多数人体谅这对母子的内心煎熬,对他们还是很敬重。至于对犯罪集团布下“线民”,更是社会普遍接受的必要措施。因为这里讨论的是严重的刑事罪行。法治社会的最基本要求,是以法律划出罪与非罪的明确界限。对罪行依法处置,鼓励正当举报。而对非罪的言论行为则依法保护。设想如果处在法治社会中,假如有人去报告说,聂绀弩写了什么文章,警察会说,对不起,出版社在隔壁,你走错门了。假如有人报告领导说,聂绀弩批评了某项政府措施,领导会说,大家都在忙着挣钱,难得聂先生还关心国家,批评得可有水平?有水平的话我们给发点奖金。这样,自然就杜绝了我们在讨论的、充满贬义的所谓“告密”。在我们曾经经历的多次政治运动中,有层出不穷的“聂绀弩事件”发生,说明社会在那个阶段,“罪与非罪”严重不分。这种不分是两方面的,一方面是无罪公民受到严酷惩罚,一方面是社会假借法律名义伤害无辜者。告密者只是病态制度运作中必然会发生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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