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据最新出的2016财报里了解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财报里提到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情况的说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汤世贤、高鹤鸣、李壮、刘传金经过友好协商和沟通,于 2015 年 11 月 5 日签署《解除一致行动协议》,
同意解除 2006 年 8 月 1 日签署《协议书》约定的一致行动关系。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16.46%,并不能控制公司的股东大会,公司暂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各股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独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前 2 名股东分别为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 16.46%、10.88%,差距较小且无一致行动关系,均不能控制公司股东大会,故公司暂无控股股东。
以上内容大概意思原先以汤世贤(华东数控创始人)为主的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以后没有实际控股股东。
而目前持有东数股份最多的是大连高金持有16.46%,并不能控制股东大会所以不能成为控股股东,只能成为华东数控目前持有股份最多的第一股东,其实和第二股东山东高新持有10.88%地位是差不多。
根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后半段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第三款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条第三项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前半段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第一款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简单的说就是持有10%以上的股东在没有实际控股股东前提下,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所以大连高金持有16.46%和山东高新持有10.88%地位是差不多。
而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是2000年6月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现有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是山东省创业协会会长单位。所以山东高新是国资控股的,故东数是次国资股也就是理所当然。
如果结合目前公司第一大股东大连高金及 其子公司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较多重大诉讼,故现在第一大股东大连高金持有股份被质押和冻结,所有未来大连高金的股份随时多可能被法院拍卖还债的可能,到时候山东高金就被动成为第一大股东,未来华东数控就会从名营企业控股变成真正意义上的国资控股。
由于我国的特殊社会主义的背景下,国资控股的上市公司退市的概率相对小一点,又有地方政府的财政扶持,东数未来可能由山东国资入驻,注入优质资产浴火重生也不是不可能,毕竟如果东数未来不并购重组,以目前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退市是大概率事件,到时候就是国有资产流失,这个对当地政府以及官员来说,在他们的政绩上留下一笔灰暗的印记,于未来仕途上升有所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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