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猛虎致游客死亡事件持续升温,焦点在于动物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我认为,这件事本身就不应该热议,不守规矩的游客死了活该,这话说的难听,但事实如此。
但是,事件过后的处理,利害关系人对这件事的态度,让我感觉每个群体都活的一手好稀泥,也正因为如此,中国有太多太多的人会藐视规则,不遵守规则,产生不良后果后一哭二闹三上吊以后为了平息风波,部分群体一定会牺牲自己的利益去迈过规则去妥协!
用一只猛虎去检验不守规则的人,代价大不大,我认为不大,因为和这件事关系密切的各个群体都在沿用着类似于中国式过马路的方式去解决问题,所以戏谑的说,这只老虎你注定成不了网红!
一、首先,动物园没有必要把老虎全都关起来!
在老虎致人死亡的第一时间,动物园采取了救援措施,我觉得动物园做到这一步就可以了,然而,让人大跌眼镜的是动物园立即把所有的老虎关起来。
在坊间传为动物园要处死老虎的时候动物园相关人员回应说并没有处死老虎,我认为后面的每一项工作都是多余的,甚至无形当中给法制建设开倒车。
规则在那里,协议签过了,醒目的提示摆在那里,因为个人像从轿车里出来溜达溜达,被老虎吃了,凭什么动物园买单,凭什么游客作死要连累老虎关禁闭,如果我是动物园的领导,我还会晚上多给老虎加一块肉,让它们精神饱满的在森林里溜达。
然而动物园的做法的目的在于息事宁人,但是,这种做法治标不治本,表面上动物园一方重视这件事,实际上,规则已经被挑战了,以后如果有类似事件发生,我到时看看动物园是靠向规则,还是继续和稀泥。
二、其次,受害家属的话和这件事根本无关!
受害者解释说自己身体不适,并不是与人发生口角才下车的,恕我们不能陪你们演戏了,我想说,无论哪个理由,都不能成为你违反规则的借口,或者说,你的借口和你下车被老虎吃掉这件事一点关系都没有!
事情很简单,协议签过了,提示摆在哪里,你自己违反了,出现了严重的后果,这亏注定自己吃。
三、律师,法学专家给出的结论指导性究竟有多强?
有的律师从《合同法》的角度,对协议本身分析,强调协议属于霸王条款,不能作为动物园免责的依据,有的学者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分析,动物致人死亡属于过错推定原则,动物园一方尽到了责任应当免责。
实际上我更侧重于第二种说法,但是究竟第一种说法有没有依据,有依据,也有道理。但是究竟应当如何评价这两种看法,我认为法律的规定是规范性的,而事件本身在法律范畴内是复杂的,角度不同结论自然不同。
而还有一部分人在这个时候考察了一下动物园的安全系数,然后对照着规则恬不知耻的指出动物园的安全系数的问题,我只想说,这马后炮都崩上天了,早干嘛去了,
四、尊重规则的前提是尊重常识!
就像人们不会去闯火车的红灯一样,猛虎吃人是常识,因为这些常识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所以他们被制定成规则让人们遵守,每一个规则的背后都存在着自然的或者是社会赋予的常识。
但是就是有那么一群人,不尊重常识,所以才出现了中国式过马路,中国式电瓶车一样的马路杀手,而更有甚者,是相关的利益群体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藐视规则,不尊重常识,助长了这种“会哭的孩子有奶吃”人不守规则的气焰。最终导致总有一部分人会为不守规矩的人买单,这本身就是一个错误。
猛虎吃人这件事本身并不应该被关注,它应该被当成一个典型的教育课题去打一打不守规矩人的二皮脸,然而最终却被相关全体玩坏了,诚然,我们不希望看到悲剧的发生,也不希望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毕竟生命是最珍贵的,但是,我们希望规矩和法则可以不这样极端的融入到每个人的血液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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