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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不懂法之二

最高法院不懂法之二

作者: 爱学老头子 | 来源:发表于2019-01-16 17:12 被阅读0次

        前文,介绍了没有“原一、二审判决书”,就非法立案了。最高法院导演了复查、异地复查。开了“听证会”,上了央视,搞得云里雾里。

        直到杨金柱律师后公开了《案卷材料》,吃瓜群众才看明白:

1,与一、二审关联的合议庭成员,一个也没有调查过!似乎《平义杰、王毓恭、赵桂云、康平平》等人,与复查无关。

2,对抗国务院有关规定,用群众说法的“新华西路”取代政府命名的石获南路。

3,《听证人员、检察官、原办案单位代表》全是黑人!经查,混进了洪道德、河北高院的某副院长。这些违规人员,一个也不处理!

4,山东高院用《司法解释》的第38条限制代理律师的人数,明显是故意违法。因为,这是“审理期间”的条款,与《申诉》不搭界。看看“称呼”就很明白,“辩护人”。而“审判监督”期间的称呼是,“代理人”。最高法院负有监督职能,但也在装傻。

5,阅卷时,山东高院5位法官阅了3个月,只让律师阅了十天。最高法院真的不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6,河北高院、山东高院联手造假,将康孟东笔录中的“我们怀疑”抹去,企图以此证明,康菊花死于1994.8.5日,是康孟东说的,无耻之极。

7,最无耻的是,河北、山东、央视、洪道德联手造假,把一张《营业执照》,胡说是康菊花的工作单位,企图证明“新华西路”。被本老者一眼看穿。

      那张执照的注册登记日期是1994.10.21日,而康菊花死于1994.8.6日(本老者有证据)。这个笑话,通过央视,传遍了世界!

        这是本老者独立发现的案卷证据。它说明,公开才是公平、公正的基础。

        鲁迅说:捣鬼有术,有效,然而有限,所以以此成事者,古来无有。

        今日再读,犹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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