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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懂法

律师不懂法

作者: 泥腿大憨 | 来源:发表于2022-04-21 09:23 被阅读0次

                                                        致歉书

    尊敬的法官和

    “伟大的张绍波律师”:

    本人昨天在微法庭上有说到:张绍波律师知法犯法一事,本人这个言论放在微法庭上是不合适而且错误的,我在此向法官们致以歉意,更向张绍波律致以郑重的歉意!

    我的这个言论为什么是不合适和错误的呢?首先是不能在微法庭上说的,因为这个言论与张律师的事实不相符;其次是因为张绍波律师不是知法而犯法,而是根本不知法不懂法而且无法无天。理由如下:

       1.张绍波律师在全权代理邓芳关于(2021)粤0306民初案一审及上诉案中,指导邓芳出具了好几张收入证明和绝育证明,以求证明邓芳具有优越的经济条件和无法再生育的能力寻求在法庭裁决时占有有利条件和法官的同情。但是,原告和其全权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供的收入证明和绝育证明都是假的,系伪造的。这些假证并不止一个而是好几个,最奇葩的是张律师不仅不核实证据的真实性还堂而皇之的提交上了法庭。我对此感到很震惊,因为即使一头蠢猪取得了律师执业证也不会这么干啊?所以我在一审的法庭上第一件事便是要求法官核验张绍波先生的律师资格,我相信张律师应该记忆犹新吧?而且在一审法庭我还请慕尚娱乐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出庭作证并证实了邓芳提供的慕尚娱乐有限公司的收入证明系虚假的。像这种不懂律师职责、没有职业操守、无视法律的公平公正严谨和藐视法庭威严甚至是侮辱法官智商和能力的律师,像这种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向法庭提供假证据的律师不是犯了假证罪吗?这种律师能叫知法吗?能叫懂法吗?我只能为律师行业因为有这种律师而深感悲哀。

    2. 离婚协议中关于邓芳享有随时探视小孩的权力。请注意“随时探视”这个字眼,这在现实实行过程中是不可能达成和实现的协议条款在法律上是归于无效条款的,我们的张律师却一直纠緾在这个无效条款上指控本人侵害了邓芳的探视权,请问这叫知法和懂法吗?我还主动要求商议探视权的问题,是邓芳拒绝商议死咬着要随时探视不放,还一再干扰我的正常生活。另外邓芳也并不是没有探视到小孩,从上诉方自己提供的视频和跟小孩一起参加幼儿园活动等等都足见其行使了探视权,只是没有达到她自认为的随时探视罢了。还有如果我不让邓芳探视,大年初一她又怎么会跟小孩在一起?又怎么会演变成侵害我对小孩的监护权以致扣留小孩到现在已经一起生活3个多月呢?邓芳已经侵害我对小孩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已成事实,张律师又不懂法了,还拿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当成了向法庭索要抚养权的证据,我也是除了佩服再也没了别的想法。

    3. 关于我所提的法庭调解申请中所追讨的3万借款和申请的5万元抚养补偿,这都是《民法典》中有条文规定的合法权利,到了张律师昨天的答复(2)中却变成了我以小孩的抚养权敛财了。那么我只能说张律师不懂法了,只有建议张律师好好去学习下《民法典》和《婚姻法》了。当然如果张律师还是茫然无知,欢迎在微法庭向我请教,我可以帮你回答一下相关法律条文和规定。

    沉浮的石头

    202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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