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确认书》的修改建议
监督小组并叶振先生:
你们好!
在提建议之前先说几句题內话:本次债务危机已经给投资人造成了严重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全体投资人是完全无辜的受害人,我们交了真金白银,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结果受到了严重损害,这个责任在债务方。违约失信的是债务方,这是讨论问题的前提,希望债务方摆正自己的位置。我以尽可能大的善意拜读了《确认书》征求意见稿,以下是修改建议:
1、因投资人寻求司法维权的需要,债务加入方叶振先生、莫琳璐女士地址应该明确房号,否则有故意回避之嫌。
杭州东融集团有限公司应列为债务加入方。种种迹象表明其为16家债务人(至少是绝大部分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涉嫌是投资人资金的实际流向地。同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富应列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担保人。
合家金融公司作为交易平台,在经营中涉嫌存在隐瞒事实真相、制造虚假信息等一系列违法行为,也应被列为债务加入方。(线下投资人可无此条)
2、第一条中,“总债权金额74.549607533亿元,其中┄┄债权金额合计51.841447亿元。”究竟是所列公司的债权,还是债务(合同中各有关公司都是债务人,投资人才是债权人)? 74亿、51亿想说明什么?希望把含义表达清晰。
3、第三条中规定,“由债务加入方东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基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凯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椒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为表示其责任不同于有限责任,该款应列为第一款或最后一款,并修改为“承担还款的无限连带责任”。
4、在第四条增加一款:“前两个还款年度,每年应至少偿还投资人本金总额为17亿元,各还款年度按季还款金额不少于全年度总额度的四分之一。”如果这一条做不到,怎么让投资人相信三年能还清债务呢(何况还有利息)?投资人都非常关心、忧虑这点。债务方至今拿不出还款进程表,就意味着投资人风险极大。8月3日至今债务人只有过一次还款,照目前的还款频率,还清51多亿需要800次以上,请问这需要多少年。如果拖了三年。投资人只收回少量本金,到那时债权人就惨了。
5、第四条中将本应偿还给投资人的利息定义为“或然收益权”,意思是:当初投资协议中投资人的利息收益权(此种权利受法律保护)不予确认。这种做法有“趁人之危”之嫌。考虑到确认书把原先的收益率降到“同期银行三年期存款利率”已经有损投资人利益,所以建议至少确认投资人的这部分利息收益权。
6、请在第五条增加:“本条所述各类费、税的扣除受监督小组监督(今后或称“债权人委员会”),监督小组就费、税扣除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全体投资人负责”。否则七扣八扣会出问题。
7、第八条第一款“债务担保方所担保的担保范围为债权”改为“债务担保方所担保的担保范围为全体投资人的全部债权”,以免产生误解。
8、依据有关担保法律,投资人对第八条2.1中的“担保责任”之表述应正确地理解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担保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为两年,也就是投资人债权受法律保护的期限,而不是担保人可以再拖延两年还款。此内容应在本款中明示或由叶振先生正式公开告知广大投资者,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9、由于没有还款进程表,投资者很可能直到2021年7月31日才能确定自己是否收回全部投资款。这就是说第八条第3款的规定不到这最后一天就没有实际意义。这显然妨碍了投资者及时获得行政、司法救济的权利。所以希望尽快制订还款进程表,以安投资者之心,也表达债务方的诚意。严格地说,没有还款进程表而要求签订新协议是显失公平的、没有道理的。没有还款进程表就意味着债务方即使能够并愿意还款,也可以拖到最后一天,而且是不违约的,这怎么可以呢?
10、第八条4.1中所列第5、第6项情形一旦出现,也应“提前七天通知债权人”。
11、第九条1.2称:债权人承诺 “签署本协议是其(指债权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叶振先生在回复“是不是不签这个协议就拒绝兑付?”时说:“不签署协议就没办法确立现在的分配依据,目前我们只能先把已经确权债务进行兑付。”这就等于说不签署协议就可能不予兑付或至少不能像其他投资人一样得到及时兑付。此话似有要挟之嫌。既然是要挟,怎么能证明投资人所签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呢。须知司法机关是“以事实为根据”的,所以建议不应要求债权人作此承诺。
12、第十一条第2款提及“主合同无效”问题。
在原合同有效情况下签订新合同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叶振先生解释说,“新协议是让这些资产的持有方(指东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8家)成为债务加入方,让所有资产和投资人确定债权债务关系,在法律效力上更有保障。”他的意思是说,新协议可以把原来不是债务人的公司增加为债务加入方,这样可以加大还款力度。这个理由是荒唐的!请问天底下有哪家公司明明不欠债偏偏要来当债务加入方,来争着替别人还债?这只能说明所谓“债务加入方”本来就是我们投资的资产流向地或受益人,他们与债务方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要想还债完全可以按原有渠道进行,根本不需要新合同来确定。退一步讲,如果债务方真是出于善意,那完全可以通过与投资人协商在原合同中直接添加债务加入方,既简单方便,又能达到前面叶振先生所说的目的,何必舍近求远、舍简就繁呢?其中有何奥妙?
13、第十一条第4款,似语句有误:“甲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债权人,如债务加入方、债务担保方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或未及时提供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或及时送达的,甲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读不明白了!
14、关于不签新协议的投资人的权益保障。应当清楚,1.他们也是合法投资人,他们的权利以当初的协议为依据受法律保护。2.不签新协议而以其合法方式维权是其正当权利,他们可以并且有权不签。3.从妥善解决问题的角度看,要充分考虑他们的合理意见。所以,叶振先生所谓“不签署协议就没办法确立现在的分配依据,目前我们只能先把已经确权债务进行兑付” 的说法是失当的。每个投资人的投资额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本来就是既定的,否则上一次还款就无法进行,怎么能说“没办法确立现在的分配依据”呢?如果确如叶振先生所说是“没办法”,那只能说明,债务人存心把不签新协议的投资人排除在还款之外。但是他们有原协议在手,凭什么被排除呢?难道想制造矛盾,挑动投资人互斗。所以,建议第二条中增加“确认债权人占比,应当保留不签新协议者的份额”,否则会产生严重恶果,引发兑付纠纷。如果诉诸法院而债务人财产被保全,那会招致广大投资人的强烈不满,那就难以收场了。
15、叶振先生曾代表东融承诺,其利润的80%用于还债,未见有条款加以确定,何故。希望写入确认书。
16、前段时间的一些做法欠妥,望能反省。例如,1. 5000元以下投资人先行还款,此举毫无法律依据。也未有效征求意见。无非是为了减轻债务方的压力。2.本次征求意见,只给三天,不给投资人充分考虑的时间,投资人的钱,买个电视机都要盘算,何况大额投资。3.投资人对债务方一些作为提出质疑就说人家造谣,这很不厚道。还有其他一些不着调的做法,不一一列举了。希望今后杜绝此类问题。
既然是征求意见,我们愿意配合,上述意见务请认真斟酌。
说实在的,投资人合法权利是一定要维护的,但至少到目前为止,广大投资人是没有安全感的。因为50几亿的财产尚未确认真实性、可靠性、稳定性和产权的唯一性;还款进程表尚无踪影;负无限连带责任的东融集团和叶振先生到底有多少资产尚不清楚;还因为至今尚未看到债务方、叶振先生本人真正诚恳、踏实的态度。谁能说“安全”呢?
一般而论,如果债务方胸有成竹有足够的还款能力,那么这段时间这种躲躲闪闪、忽忽悠悠、避重就轻、避实就虚的表现是反常的。奉劝债务方一句,别把大家当阿斗,因为那关系到投资人的血汗钱!最好的办法是尽快打消投资人的顾虑而不是尽快逼大家签字。如何打消顾虑,上面一段里都说了,做不做看债务人的了。有一点请注意:要尊重投资人,要明白载舟覆舟的道理。
最后,想问问叶振先生,您有多少财产?五千万?一亿?十亿?如果最终缺口超过你的财产,你拿什么担保?你不告知债权人有多少财产或者你的财产根本不够偿债,凭什么赢得投资人信任呢?你还年轻,要对自己负责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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