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李某与王某于2010年开始同居生活,一直未领取结婚证,也未生育子女,2018年8月,双方因家庭琐事时有矛盾,李某离家出走。后李某起诉至法院,认为与王某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申请解除同居关系,并请求法院判令李某享有同居期间形成的登记在王名下的房产50%的份额,李某同时享有王某银行账户内存款20万元的50%份额,即10万元。
法院判决
1、法院认为李某与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身份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应自行解除。
2、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能够证明个人收入或出资购买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不能够证明是个人收入或个人出资购买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关系期间的共同财产如果能够分出份额的,应当认定为是按份共有,如果财产混同的,应当认定为是共同共有。李某、王某同居生活8年多,且曾共同参与经营,双方的收入已经混同。对于房产系二人在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王某称,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因李某未能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该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故该房屋归王某所有,由王某给付李某房屋折价款为宜,房屋价值依据双方诉讼中均认可的100万元予以确认。对于李某提出的享有王某银行账户内存款20万元的50%份额的主张,因王某辩称以上存款为其个人财产,而李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以上存款均系李某与王某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收入,故本院对李要求分割王某账户内存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问题,一般处理此类问题,有以下几点
1、双方之间有协议,协议有效且不违反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按协议分割。
2、双方没有协议时,同居期间的财产不享有婚姻法对共同财产的保护,需要区分财产是为共同所有还是个人所有。同居关系期间的共同财产如果能划分份额的,应当认定为是按份共有,按份额分割。如果财产混同,应当认定为是共同共有。如果是个人性质的财产,需要举证证明。法院会判决房屋为不动产权证上的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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