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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

作者: 瞰川 | 来源:发表于2021-01-13 16:50 被阅读0次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执行,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按2020.7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02、311、312条规定,与以往有所变更,特别是罪犯应遵守的规定内容方面。该工作系省级部门即将督办的专项检查中,涉及公安机关的重点内容,请各派出所务必重视,坚决予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零二条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罪犯居住地的派出所负责执行。

第三百一十一条 

负责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派出所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宣布其犯罪事实、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四)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五)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六)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七)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八)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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