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执行,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按2020.7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02、311、312条规定,与以往有所变更,特别是罪犯应遵守的规定内容方面。该工作系省级部门即将督办的专项检查中,涉及公安机关的重点内容,请各派出所务必重视,坚决予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零二条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罪犯居住地的派出所负责执行。
第三百一十一条
负责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派出所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宣布其犯罪事实、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四)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五)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六)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七)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八)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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