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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2015-2019)

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2015-2019)

作者: 江湖再见frui | 来源:发表于2019-08-22 19:20 被阅读0次

    监管办法文档

    • <<保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2015) - 已废止,有很强的参考意义
    • <<中国银保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2018)
    • <<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9)

    办法细则

    互联网保险监管.png

    重点说明

    主体认定
    • 保险机构
      • 新增了符合规定条件的银行类兼业保险代理机构。
      • 从最新发布的指导意见来看,国家鼓励有条件的互联网公司申请兼业保险资质鼓励发展平台经济,这部分就与《2018》有所冲突。可以预见下一步将规范申请兼业代理资质的条件。特别说明的是兼业代理资质的互联网保险运营准则是符合监管文档中的自营平台的要求
    • 自营平台
      保险机构自主运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客服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
    • 第三方网络平台
      • 办法规定了此类平台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 所以不能承担上面自营平台的互联网保险经营范围。实际上目前行业对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的销售能力还存在边界的确认问题
      • 移动平台要求等保三级
      • 新增了互联网备案要求
    经营范围
    • 未设立分公司可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险种,以下为此次新增:
      • 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
      • 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
    • 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范围时不限区域,但不能突破其承保服务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
    • 互联网保险的新产品,在保险条款、费率等方面可以与传统保险有所差别
    经营规则
    • 集中运营 原则

      • 由总公司建立统一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
      • 分支机构经授权后可以进行机构拓展、营销宣传、客服服务、售后投诉职能
    • 严格管控本公司以及所属从业人员经营个人保险微店等自媒体保险销售行为。
      目前市场上很多工具提供个人微站,个人觉得与保监规定的行为没有太大的关系。保监如此规定主要就是限定责任主体,当发生误导销售等违规行为发生时由保险中介机构承担。不过类似于个人公众号销售保险的行为不符合监管要求(因为公众号主体不属于保险机构,更不符合第三方网络平台的要求)。

    • 人员管理,主要是以下2点要求:

      • 不得向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的人员支付或变相支付佣金
      •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机构进行执业登记

      执业登记和执业注册是2种不同情况。 大部分面向代理人的2A销售平台背后挂靠的基本都是经代公司,这就要求不能轻易的登记代理人执业证。 如果想绕过规定将部分已有执业证的用户说成是执业注册,则不能发放佣金。

    • 不得以现金或同类方式向投保人返还所交保费
      这就限定了很多2C平台如何给投保人利益问题,这部分已经严格规定. 可以预见的是各个平台将打包的增值服务给予投保人.

    总结

    此次规定加强了对第三方平台的管理,放开了互联网平台运营保险的资质问题,限定了机构自营平台代理人管理。有可能经代公司对保险的专业度能力和第三方平台的流量能力2者的结合将是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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