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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影前,对《我不是药神》的切切期盼

观影前,对《我不是药神》的切切期盼

作者: 雨检关工委 | 来源:发表于2018-07-13 09:24 被阅读0次
    观影前,对《我不是药神》的切切期盼

              最近影片《我不是药神》正在热映,反响热烈。我虽还没有观看,但知道它改编自曾经轰动一时的“陆勇案”。因曾经关注过该案,知道其中观念碰撞会异常激烈。因此,在观影前,寄予很大的厚望,真心希望该片能给社会正向的法治引导,增强公民理性思维能力,为提高现代社会公民的法律素养助力。

    一、选择法治是有代价的

            所有的选择都要付出代价,所有制度都有利弊,法治亦然。法治成为国家治理的主流方式,并不是指望它十全十美,而是在利弊得失和收益比较之后的决定。中国选择法治,是因为看到迄今为止各种制度中它付出的代价最小。天下没有灵丹妙药,世上也没有免费午餐。以陆勇案为例,就个案的效果而言,法律确实存在着无奈。人的生命权高于一切,在人们看来是救死辅难的英雄,法律却仍要用“犯罪情节轻微”或“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等的负面语言对它进行评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一体实施是法治的基本要求。然而,这种法律的“一体性”,往往难以在个案的具体情况前面做到毫无缺憾,毕竟司法活动要受到法律规范的束缚。法治的这种无奈需要社会忍受,法律是对过往的总结,不能要求立法者象仙灵那样对以后发生的新情况都能预见,法律的滞后性是选择法治必须承担的代价。当个案在法律适用时不得已情况下出现缺憾,恳请民众需要理性看待。

    二、“法理情”时空关系需要变换

            在传统中国社会,“法理情”时空关系是万事“情”当先,最后才讲法,即所谓“法不外乎人情”。而依法治国则要求树立把“法”顶在头上的理念,在处理案件的“法理情”关系时,应当先讲“法”,再讲“理”,最后讲“情”。《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凡是没有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国药准字的西药都是假药。如果不将陆勇从印度购买抗癌药物认定为假药,那今后关系到重大民生利益的药品安全秩序将难以维护。应当承认陆勇为生命权和健康权从国外代购药物从个案的角度看存在合理性,但合理性是否就可以不顾法律的规则了呢?法律效果首先不是看个案,而应当看在宏观社会治理层面上的价值。如果为了个案效果而影响了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则必然会以所谓的个案正义来否定整个社会依法治理模式的程序正义。

    三、信仰法律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

            法律信仰是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中国传统社会只注重法律的工具性价值,而忽略对它的信仰等精神上含义。法律是需要被信仰的,只有被信仰,法律才能得到民众的自觉遵从。信仰法律首先要爱法律,相信法律之“善”,信任法律的制定是为了更好维护全体公民的利益。陆勇案是极端的个例,法治确实难以象人治那样灵活,但是千万不能因此而不信任法律。法律知道自己的不足,它为容纳“情理”尽了最大的努力。实体法上有“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条款,在程序法上设置了撤案、不起诉和免刑等制度。当发现法律存在不妥时,立法部门也会及时修法或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信仰法律不仅是信仰法律本身,还需要信仰不断及时自我完善的法律体系,相信自己在法律治下的生活是一种德行。人们信仰法律,法律就会变得更加的歉然,法与情,与理就会相得益彰。

            陆勇事件是情、理、法冲突的极端表现。陆勇可以是情理上的英雄,但决不是法律上的英雄,因为法律是不容挑战的。社会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的无奈也会永远存在,希望影片《我不是药神》能够启迪民众更多的理性思维。

            一部好的电影,可能就是一堂好的全民法治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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