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今社会建筑业的迅速发展对推动国民经济的作用越来越大,但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加之种种原因的作用,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常常被严重拖欠,严重损害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这些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的探讨。本文将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各类意见以及相关案例进行探讨,总结出与立法本意相一致的使用原则。
关键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适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及司法解释趋势变化
1.《合同法》第286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对于此条款,就我个人而言,我觉得此条款更注重保护承包人的根本利益,因为根据建筑工程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如果承包人所承包建设的工程竣工完毕后经检验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这就说明是承包人构成了根本违约,发包人可以履行抗辩权,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也就是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是合情合理的。
2.2002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①.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③.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④.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根据以上规定,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利益,例如从工程价款的包含范围.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加以限制。
3.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
①.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②.相关案例检索
《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
从以上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可以映射出优先受偿权适用问题的司法实践越来越深入,从最简单的只维护承包人的利益逐步转向同时兼顾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最终回归到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承包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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